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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物权法之所有权分类

[作者:未知[来源:本站整理]| 打印 | 关闭 ]
和集体所有权进行规定。
  第三,既然提出对私人财产要加强保护,如果对三种所有权不分别规定,完善私人所有权的主张就没有适当的方式加以贯彻,无法借助物权立法往前推进。
  2.反对者的理由
  第一,“三分法”理论来源于前苏联,其过于强调意思形态问题,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权的关系,以所有权来定义所有制是本末倒置:所有权只能反映所有制,而不能决定所有制。
  第二,若财产依附于主体,呈现不同属性而有了身份性,财产不能流通或不能在不同性质的主体间流通,必然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妨碍平等交易规范。
  第三,现实存在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规定的需求,只存在土地问题上,无其他需要特别规定的理由,无需单独规定这两种所有权。
 四、本文的观点
  第一,不利于民法理论的国际化。这种有浓厚意思形态烙印的“三分法”是前苏联的独特做法,虽然不能否认我国深受苏联老大哥影响的现实,但随着前苏联的解体,这种分类模式也早以成为昔日黄花。而起源于罗马法的民法所有权制度,经过欧洲中世纪的积淀,文艺复兴的全面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的多世纪演进,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日趋完善和成熟。也是当今世界范围通行的理论和制度,我们没必要独辟奇境,而应大胆借鉴、融合。
  第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市场经济是竞争、开放、秩序的经济,需要给各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广泛的自由选择度,有序的激励淘汰机制。而特权和限制正是和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怪胎。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的国际大环境下,过于关注所有权的身份属性、限制所有权的自由有序流转,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三,在所有权分类上,套用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也相当滑稽可笑。所有权的分类和形式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王朝,也不能妄言一切为王所有。所有权的分类目的,应该是有利于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流转、增值、增效,有利于活跃市场,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而不是所谓的以特别保护为名,反而限制所有权的健康发展。
  第四,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情的体现,有利于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理由更站不住脚。虽然我们《宪法》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圣神不可侵犯。”然而,却没能阻止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所谓全民所有、工人阶级领导的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贫富悬殊并不逊色于建立在赤裸裸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社会。据世界银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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