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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物权法之所有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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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中国0.4%的人口掌握了70%的财富,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60%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世界第一,成为世界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
  第五,所有权“三分法”导致无法回避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而作为民法重要部分的物权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是其应有之意,没必要在法律上人为设定类别,为之再言明平等保护,否则有画蛇添足之嫌。进一步说,最大限度的保护私人财产就不应该把所有权分成三六九等,否则,为平和这种冲突,只有特别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
  总之,所有权的“三分法”理论并不必然更好的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反而,会成为某些既得利益者谋取私利的法宝。正如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定理。”这种以所有权性质为基础的“三分类”法,给所有权加上了特殊的身份性,必然产生权力因素,为此也就必然要对其设定监督机制。《物权法》第57条之规定,正表明了这种担心,然在当前的中国大环境下,真难信服这一条款的威慑力度。
  最后,本文比较赞同梁慧星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贯彻的“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即以所有权的客体之不同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两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做细分,同时单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1.
  [2]马骏驹,陈本寒.物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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