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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在这个过程中组织知识即转化为组织资本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 要:由于社会、经济、法律、政治以及个人等多种因素,女性在就业机会、职业选择范围、职位晋升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现状,需要在国家调控、立法规范、社会观念、女工职业培训与能力提升、发挥工会及相关组织积极性等方面为实现女性公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关键词:女性就业;女职工组织;工会;职业培训
    “就业是民生之本”,女性从业是女性拥有独立经济地位的保障,而女性独立经济地位是实现男女平等、两性和谐的基础。做好女性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近几年来,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体现在性别差异上便是女性“就业难”问题相当突出。现实生活中,受性别歧视影响,妇女就业的平等权利难以保障,就业机会及福利待遇不公是女性面临的最大经济困扰。
    1 我国女性就业难的现状及表现分析
    (1)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近几年,全社会的“就业难”突出反映在女性身上。女性就业求职中普遍遭遇用人单位岗位少、“门槛”设置高、用人单位要求苛刻等歧视性障碍,一些用人单位每逢裁员总是先拿女职工“开刀”。受年龄和技能所限,大龄女性的再就业尤显艰难,男女就业比例极不合理。在职女性受高等教育者比重超过男性,并非是绝对值大增使然,而是女性就业基数缩小所致。由于女性就业率大幅低于男性、求职时低学历者又被拒之门外,使得在职人员受高等教育的比重呈现出女性超越男性的特征。
    (2)职业选择范围狭窄。女性相对就业机会大于男性的行业较少,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分行业看,女性就业集中度最高的是服务行业,其次是教育行业,第三是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行业,这给女性就业选择和岗位竞争带来一定难度。尤其是在技术密集型行业,女性就业机遇更呈弱势,所占比例明显偏低。行业分布的高度集中、使女性施展才华的机会极小,事业进取过程中面临重重障碍。
    (3)女职工专业技能提升困难。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受教育机会不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更不及男性。这一历史因素已使职场竞争中女性在起点上就处于劣势,加之就业后的职业技能培训、人才使用等方面客观存在着性别差异,以及女性在家务负担上分散了很多精力,使女职工在事业发展过程中承受更大的压力。
    2 我国女性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封建思想作怪。新中国建立以来,虽然大力倡导男女平等,鼓励女性走出家庭,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在很多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产生的影响是长远的,现实中隐性封建思想的表现还随处可见。
    (2)经济利益关系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平等”问题在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机关、事业单位解决得比较好,但是在与经济效益结合紧密的企业,经济效益是放在第一位的,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便凸现出来。
    (3)国家法律的薄弱。女性求职者一般不会为自己没有被录用而走上诉讼道路,即使诉诸相关法律部门,一般也不会获得录用,因为用人单位可以避开性别问题,找到很多不招聘女性的理由。法律依据的不足使国家法律在保护女性权利方面显得有些薄弱。
    3 解决我国女性就业难的对策
    3.1 创造条件,改善女性劳动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
    (1)制定保障女性就业权利的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劳动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颁布了大量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散见于《宪法》和《劳动法》之中,而没有一部保障女性劳动权利的主体法。为了使女性公平就业的权利得到保障,切实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有必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精简,提高对女性就业实践的指导性与操作性,内容应当涵盖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劳动争议、法律责任、监督检察等各个方面,为女性劳动权利的保障提供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2)明确侵犯女性就业权的法律责任。从现行法律来看,在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障上,法律责任并不明确。《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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