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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生物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对比分析

[作者:姚廷康[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同的是,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在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时,更应该考虑自然条件、生产方式的影响,以合理确定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除了平均年限法,生产性生物资产可能会比固定资产更多地采用工作量法和产量法这两种折旧方法。
    2.生物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计提。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生物资产准则”对不同类别生物资产的跌价或减值处理都不同:①消耗性生物资产属流动资产,故“生物资产准则”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准备的处理类似于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并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原则确定,且与存货跌价准备一样,当影响其减值的因素消失时,减记的金额应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②生产性生物资产属于长期资产,故“生物资产准则”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类似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并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原则确定,但考虑到作为有生命的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生长周期远远大于一般资产,且其具有自我生长性,暂时的减值很可能会通过以后的自我生长而得以恢复,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其减值的判断作了简化处理;③公益性生物资产,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其服务潜能不应有所弱化,而只应得到加强,所以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能计提减值准备。
    (2)“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跌价或减值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及《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一般情况下都按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不计提减值准备,各资产负债表日生物资产均应按其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时将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计量,各期由于余额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对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物性在建工程和成熟性生物资产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与“生物资产准则”不同的是,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跌价准备也不得转回。
    (3)“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处理都是建立在生物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基础之上。如果生物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各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其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时所发生的费用调整账面价值,各期调整后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二、生物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以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均未规定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对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新税法对生物资产的概念、种类、计税基础的确定基本借鉴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上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的一个重要区别,便是不同的生物资产具有不同的流动性,如作为劳动对象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具有流动资产性质,而作为劳动手段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则具有长期资产的性质。新税法也据此对不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应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而“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的折旧方法除了平均年限法,还包括工作量法和产量法,这三种方法都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的,并不属加速折旧方法。因此税法应予认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曾明确,工作量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法,产量法实际也应属于直线法。新税法实施条例同时要求企业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并根据资产的不同分别明确其最低折旧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消耗类生物资产在会计上作为存货处理,税法上也应适用存货的处理规定,所以新税法对其税务处理未作特别规定。公益性生物资产按照准则不计提折旧,税法对此也未作规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生物资产根据“生物资产准则”可以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而新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因此在会计上对生物资产计提和恢复跌价或减值准备时,要注意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并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与生物资产相关的税收优惠
    多年来国家出台了若干扶持农业生产的优惠政策。“生物资产准则”中的“农业”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税法中对农业企业的优惠也包括上述行业,而且优惠政策涉及若干税种,如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对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劳务给予减免税优惠,对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从事农业生产,以及单位和个人将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等,均免征营业税;此外,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也出台过若干优惠政策,但其局限性在于一般只涉及国有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而很多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根本达不到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新税法对农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不再限制企业所有制性质及规模,而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举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根据与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相关程度,区分情况给予减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下列八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两类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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