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摘 要】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是我国深化税制改革的一大亮点。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有利于降低及公平企业税负。本文试就“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电信企业;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国家改革部署,2013年,“营改增”在多地试点的基础上将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电信行业增值税改革已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势在必行,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究竟将会对电信企业产生怎样的(正面或是负面)影响呢?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国家现有的税收条例,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我们可以看到,营业税和增值税存在以下几点不同:一是计税原理不同。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它主要是针对商品生产、流通、服务中的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有利于服务业内部的专业化管理。而营业税实行价内税,每增加一次流转,就要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二是计税的基础不同。增值税是以销售额,即营业额减去销项税作为计税基础,其中进项税以票控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税。而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础。三是适用的税率不同。增值税适用的税率较高,不同行业分别适用17%、13%、11%、6%四档税率;而营业税适用的税率较低,不同行业分别适用5%或3%两档税率。四是发票开具不同。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而营业税不区分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
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征收增值税的主要税制安排为: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大环境的角度来说,实施“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从具体到行业来说,实施“营改增”却会使不同的企业税负有增有减。“营改增”后影响电信企业收入及利润的主要因素:第一,由于核算办法的变化,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定价体系不变的情况下,现有营业额中的一部分将转变为销项税额,会导致电信企业作为开票方收入下降,利润减少。第二,可抵扣进项税对收入产生一定影响,如果电信企业存在大量的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就会增加税负。第三,供应商的规模和大小产生的影响,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电信企业的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是小规模供应商,将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第四,增值税下,客户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如果发票开具无法满足客户要求,可能造成客户的流失。
为此,在“营改增”的脚步越来越近之际,电信企业必须做好一系列的应对措施,第一,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完善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和流程,做好风险管控;与此同时,加强对供应商及合作商的管理,重新梳理、审查供应商及合作商的规模、资质,选择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及合作商。第二,梳理、优化现有的电信业务种类、套餐资费、促销方案、捆绑销售模式等等,修改计费系统及核算办法,将各类业务的适用税率进行精确区分,确保出现一律按照高税率征税的现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