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不上大夫”的历史演变
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不遵守礼的规定或违背礼的规范要求的,即使是贵族也要受到削地、夺爵、流放、讨伐等严厉处罚。所以,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法体系中的规范要求。这是我们在历史读物中所能经常看得到的,同时也正是在历史中古人所经常说道的“寓刑于礼”。
另一方面,礼与刑又并非完全等同,二者毕竟是有区别的。这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礼与刑作用不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主要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主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这就是西汉人贾谊所提到的:“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用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二是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特权利益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的基本原则。(1)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左传•庄公二十三年》所说的“夫礼,所以整民也”就清楚地表明,作为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不仅适用于庶人,而且是整饬、治理他们的工具。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用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同样受到是要受到最高统治者按当进相关的法律进行严厉的制裁。所谓“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就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其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2.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也就是说,一般刑罚不是为大夫以上各级贵族制定的,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这方面同罪异罚的特权规定很多,如前述适用“八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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