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
限是不会也不容混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是对世界上两大类现象各自的共同本质的抽象。物质范畴是对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的概括,意识范畴则是对物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即精神现象的概括。物质是世界的本原,意识是派生的。但是,一旦进入认识论领域,进入对具体认识过程的分析,物质和意识的界限就不再是绝对的了。列宁曾经指出:“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列宁选集》,第2卷,147~148页)超出本体论的范围,主观的精神现象就转化为客观的认识对象,转化为认识的客体,而“客观存在”也就有了特殊的含义和内容,即有了特殊的规定性。
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为主观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另一范围则为客观性的东西。这表现了转化规律的普遍性。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矛盾双方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这是客观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对同一事物,分析的角度不同,研究问题的范围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这正是我们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内在依据。
在一定场合、一定范围为主观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另一范围则为客观性的东西。这表现了转化规律的普遍性。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矛盾双方无不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这是客观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一切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对同一事物,分析的角度不同,研究问题的范围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同。这正是我们辩证地理解“客观存在”这一命题的内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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