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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1916)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dquo;在其直接实在性中的实在对象”,而是“被导向它自己的内容”(《全集》1卷279页),也即真实的对象“的”可理解性,并从而也被导向它的范畴结构。对于海德格尔来说,认知的对象和对对象的认知之间的区分归属于内在性的领域,这种领域是受反思的和非反思的意识之间的(现象学的)区分支配的。“实在样式间的首要区分是意识与实在之间的区分;更准确地说,是在实在性的非有效样式间的区分,而这些非有效样式转而又总是能在以有效性为特征的意义背景之内并通过它而被给予”(《全集》1卷279页)。如果说“只是因为我生活于有效性领域之中,我才能知道关于存在者的事情”(《全集》1卷280页)是正确的,那么说只是因为能反思这样的“生活”,我才能知道有效性领域的事情,这也是正确的。 

  有了他的现象学的内在性概念,海德格尔就能够“在主体和判断问题的范围之内”来安置拉斯克的范畴有效性理论了。如果范畴——海德格尔在此称之为“对可经验的东西的意义进行解释的要素和资源”(《全集》1卷400页)21——并非来自对实在者的“复制”,而是“相关于”质料而安排秩序的原则,那么需要解释的,大略地说来,是它们的充实的需要(Erfüllungsbedüftigkeit)(拉斯克)或语义学的质,以及它们对某物的有效(Hin-gelten)或对质料“的”持有(holding)。在拉斯克将有效性视为一个不可还原的先验范畴的地方,海德格尔就指出它必须被奠基于意向性之中:“意向性是逻辑领域的‘规定范畴’”(《全集》1卷283页),也即“决定秩序和划定逻辑学领域的契机”(《全集》1卷281页)。如果不把逻辑的这一“主体方面”考虑进来,那么一种范畴的“客体逻辑”理论“必定依然是不完备的”(《全集》1卷404页)。 

  范畴是“对象的最为普遍的决定因素”,但是提及一个对象就已牵连着主体了(《全集》1卷403页)。首先,在生活的“单纯被给予性”中,意识“朝向‘真的’状态”(《全集》1卷285页);其次,人们要“意识到它是真的、有效的意义,就只有通过判断”(《全集》1卷285页)。于是,范畴理论遇上了传统的被给予性和“述谓”问题(《全集》1卷403页)。对象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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