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逻辑重获哲学意义(1912-1916)
,首先以通向真理的先验逻辑方式揭露出它们的起源。
2.真理问题
康德已对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做了区分,他指出:形式逻辑为真理提供了一个“否定性的条件”(没有它我们的思维就不能同自身相一致),而先验逻辑则提供了没有它们我们的思想就不会“与任何对象相关联”的条件,所以它是“真理的逻辑”。[6]如果说前者涉及的是思维的先天句法,那么后者则与其先天语义学有关。承认了“关于真理的名义上的定义,即真理是认知与其对象的符合”7,康德的范畴就成了作为一致或符合的真理的可能性的条件。在这一框架内,新康德主义者和新经院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就呈现为下面的问题:是否真理的逻辑学需要在“本体论的真理”(ens tanquam verum),也即在作为判断的尺度的形而上学的对象概念之中奠基。能对一致性给出一种纯逻辑的解释吗?双方都承认仅仅分析真理的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揭示对真理的认知性把握,对被认知者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但是如果去认识就是去把握思想和事物、判断和对象之间的一致性,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海德格尔在1914年对森特罗尔(Sentroul)的《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评论中,引用此书中“真理问题的二律背反”(antimony in the problem of truth) (《全集》1卷51页)的说法来说明这个问题:“或者人们拥有为真理所必需的比较的两要素,即思想和事物,但却没有比较它们的可能性;要不就是人们可以进行实际的比较,但却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全集》1卷51页)。在第一种情况下,判断和思想被视为一种实在的现存者(real existent)、某种主体的行为,而对象则被视为是独立于认知过程的同样实在的现存者。但是,由于比较自身恰恰是另外一种主体行为,因此即使作为一致性的真理被赢得了,要知道(know)是否确实如此也是不可能的。第二种情况设定,一种在判断和被给予知觉的事物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但是由于被给予的东西不能先天地被确证为真实的事物,因此比较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进行的。
由森特罗尔倡导的新经院主义的解决办法求助于本体论真理的观念,即“‘所是的东西’与‘所是者’之间的一致性的”形而上学“关联”(《全集》1卷52页)。在此,判断被认为与一种 &ldq
2.真理问题
康德已对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做了区分,他指出:形式逻辑为真理提供了一个“否定性的条件”(没有它我们的思维就不能同自身相一致),而先验逻辑则提供了没有它们我们的思想就不会“与任何对象相关联”的条件,所以它是“真理的逻辑”。[6]如果说前者涉及的是思维的先天句法,那么后者则与其先天语义学有关。承认了“关于真理的名义上的定义,即真理是认知与其对象的符合”7,康德的范畴就成了作为一致或符合的真理的可能性的条件。在这一框架内,新康德主义者和新经院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就呈现为下面的问题:是否真理的逻辑学需要在“本体论的真理”(ens tanquam verum),也即在作为判断的尺度的形而上学的对象概念之中奠基。能对一致性给出一种纯逻辑的解释吗?双方都承认仅仅分析真理的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揭示对真理的认知性把握,对被认知者的认知是如何可能的。但是如果去认识就是去把握思想和事物、判断和对象之间的一致性,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海德格尔在1914年对森特罗尔(Sentroul)的《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评论中,引用此书中“真理问题的二律背反”(antimony in the problem of truth) (《全集》1卷51页)的说法来说明这个问题:“或者人们拥有为真理所必需的比较的两要素,即思想和事物,但却没有比较它们的可能性;要不就是人们可以进行实际的比较,但却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全集》1卷51页)。在第一种情况下,判断和思想被视为一种实在的现存者(real existent)、某种主体的行为,而对象则被视为是独立于认知过程的同样实在的现存者。但是,由于比较自身恰恰是另外一种主体行为,因此即使作为一致性的真理被赢得了,要知道(know)是否确实如此也是不可能的。第二种情况设定,一种在判断和被给予知觉的事物之间的比较可以进行,但是由于被给予的东西不能先天地被确证为真实的事物,因此比较不是在“所需要的两要素之间”进行的。
由森特罗尔倡导的新经院主义的解决办法求助于本体论真理的观念,即“‘所是的东西’与‘所是者’之间的一致性的”形而上学“关联”(《全集》1卷52页)。在此,判断被认为与一种 &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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