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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监管机制的改革路径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制度(机构)控制,即新闻监管机制,是政府、宣传主管部门通过自身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利用行政权力、法律等来影响新闻生产的主体实践。其中,制度(机构)控制对新闻话语的生产起着宏观性的决定作用。纵观我国媒体以往对重大事件的报道,尤其是对突发或灾难性事件的报道,像唐山大地震、“非典”、安徽阜阳手足口病、汶川大地震等,我们发现,新闻监管机制对报道的及时和客观有着直接的制约作用。汶川大地震报道让我们感受到了媒体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及时性、透明性和人文性,实现了媒体话语机制的历史性跨越。①因此,要使媒体对突发或灾难性事件的及时、透明报道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常态,就必须借鉴成功经验,探析我国新闻监管机制的改革路径。

  政府角色的准确定位

  “在我国传媒市场,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是一种普遍现象。政府出资设立传媒,政府是出资者也是经营者,同时又是管理者。也就是说,政府身兼裁判员、教练员和运动员三职。”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仅拥有配置一切传媒资源的权力,直接参与媒体的经济行为,而且也是传媒市场绝大多数监管制度的制定者。

  对传媒实行政府管制,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应对复杂的国际政治形势,需要对新闻报道进行统一的宣传要求。到了改革开放时期,传媒业要为 “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两项目标服务。因此,在对传媒业的管理中,政府具有领导权。自从传媒实行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以来,我国的传媒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传媒的功能和受众定位不同,就会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但从整体看,对传媒监管不能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以行政管理为主。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是以国家行政权的强制性为基础,以服从国家意志为目的,其对象是基于权威而被动地服从和接受。这种管制模式易出现监管过程中的不科学和随意性,易导致不按新闻规律行事的情况出现,长此下去,传媒就会习惯于按照上级指示来选择主题和确定采访,当遇到重大事件发生时,没有上级的许可他们就不会进行主动采访。

  现代社会信息本位、受众本位观念逐渐回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政府,对传媒事业的监管应该不同于行政管理。现在倡导的政府监管是以尊重市场规律、新闻规律为前提的,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来干预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将需要市场调节的产业资源放手交给市场,将需要监管的内容实行有效的监管。这种监管是逐步减少“计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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