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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监管机制的改革路径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管制”的强制性,加快推进法制建设,所以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今后在传媒业的管理中,政府角色转变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向政治性政府和经济性政府的二元分离结构转变。传媒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它的增长不仅对国民经济增长、就业有直接的贡献,同时,对社会、政治、文化、道德等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新闻事业及其产业的监管,既是一种产业经济监管,也是一种公共事业监管。对于竞争性领域的企业活动来说,一方面,政府只具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主体的角色,享有依法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的权力,这是政府具有的经济职能;另一方面,当媒体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公益事业时,在法理上属于政治性政府监管的对象,政府要以新闻事业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首要目标。

  监管立法体系的完备

  对传媒监管的主要方式是监管制度的完善。制定法规不仅可以规范传媒的市场运作,而且可以为传媒的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传媒市场的法制建设,加快相关新闻立法。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法律法规形式呈现的制度缺乏,而较多出现的是临时性的文件和内部通知。因此,这种体制下的传媒从业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如果不能获得上级部门的指示就不知所措。然而,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渐成熟,传媒机构需要应对的环境日益复杂,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作出决策的情境越来越多,这样正式制度供应不足和对制度需要的矛盾就比较明显了。

  法律监管是媒体管制体系最得力的管制方式。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明显加快了传媒监管制度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记者法、广播电视法,但是可以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许多条文。可以说,我国相关的新闻监管法规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还不够完备,这不仅表现在某些传媒领域的立法进程相对缓慢,也表现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够完善,需要及时修订和补充。在已有的法律规章中,对新闻传播活动授权性规范相对较弱,现有的传媒规制多是行政规章,不仅规格较低,而且若干地方还没有同我国行政法体系接轨。

  2003年的SARS事件使中国政府和公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知情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逐步设立了对外新闻发言人,定期发布政府消息,解答媒体的提问。各级新闻发言人与新闻界及时地沟通交流,有助于为公众敞开宽敞的信息来源渠道。但是,笔者认为,新闻发布会制度是需要优化与完善的。比如,与新闻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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