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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监管机制的改革路径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人制度相配套,还应该有一套完整的危机应对机制,规定对突发和重大灾害事件等敏感问题,新闻发言人的发言一定要及时、透明和客观。否则,如果大部分新闻媒体披露之后,新闻发言人才开始“发言”,这样不免显得为时已晚,流于形式。同时,在政策上应该规定新闻发言人制度不能代替记者的采访。我们知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不同的记者会因个人视角的不同、选取角度的不同,报道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同时,也要更好地保障新闻媒体的采访权利。③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为新闻更加开放提供了制度化的政策依据,而且汶川地震也以报道的快速、信息的公开为公众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但是政策、制度不是万能的,有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可能是无法定量的,这就需要对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就拿信息公开来说,范以锦学者就指出:“是能公开的都尽量公开,用足政策;还是找个合理的说法,非常有限的公开?还有,靠谁来公开?是让少数媒体公开,还是让尽量多的媒体去公开?”④这些制度、政策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和要求,往往就会打折扣。

  监管与放松的结合

  媒介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征。因此,传媒业成为政府监管的特殊领域。突发性或灾难性事件的传播,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事件本身及其引发的社会反应所做的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传播。因而,突发性或灾害性事件的传播,一直是政府新闻监管的重点领域。

  新闻管制的主要对象是媒介报道内容及其产生过程。在报道内容上,政府对各类新闻材料采取两种处理方法,即“疏导与淘汰,疏导即放行、突出、放大;淘汰即暂时搁置、弱化、删减等”。过去,救灾新闻被疏导、突出、放大,而受灾新闻,在一定程度上被淘汰。在内容生产过程的管制上,如果新闻管制尺度过窄,易出现“泛政治化”的倾向,将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视为需要严格控制的类政治事件,这会大大增加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的政治机会成本,出现瞒报、不报的情况。⑤因此,该放松时就不要监管。信息公开并不是为了限制政府,而是为了让其决策更正确。

  特别是突发或灾难事件发生后,政府发布的信息越早、越准确,谣言就越难以发挥作用。因此,过去灾害性事件很少见报或有些突发性事件一定要等到完全清楚后才见报的情况,现在都在改变。特别是2008年的汶川地震报道,政府对灾情没有隐瞒,伤亡数字每天也在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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