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社会信用危机的成因及其市场解决
四、 市场机制下的信用特点及其建立条件
1.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信用制度特点
既然要从市场经济本身来寻求信用危机的解决之道,我们就必须从把握和依照市场的经济特点以及由此导致的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特点着手。前文的分析已经表明,人们是否珍视信用是一种在特定时空内的趋利避害的行为;而市场经济是一种跨地域的大规模经济,它在最大限度上拓展了现代人的生存空间,并使现代人的利害算计成为了生活的首要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的结论是,现代信用的生命力必然不同于小农经济下的传统信用,它必须能够在大的时空格局中成为人们利益的有效保障,否则就没有意义。现代信用的基础不是固定的居民、熟悉的人群、稳定的社区,而是流动的人口、陌生的个体、变动快速的社会。现代信用对于现代个体(包括个人、企业以及某些时候的政府)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它能够在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最大可能的促成这些不断流动的、陌生的、自利的个体间的有效合作。
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市场作为现代的合作机制,其运行的效果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注: 参见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而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的首先是信息问题。市场经济的跨地域性和交易双方陌生性就使得交易所必需的信息很难获得。现在为人们所乐道的国外“信用商品”、“信用消费”就是为了解决交易信息问题而产生的。[23]与信息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交易安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不但跨越的范围广阔,而且标的也往往非常大,在缺少信息的情况下,信用本身就是一个安全的信号,可以成为规避风险的指示灯。[23]品牌和商誉正是作为一种现代信用,来标识和保证交易安全。
至少就传递信息和节省交易成本而言,一个有信用的现代个体更有利于促成交易,促进投资和资金流通。因此,实际上现代信用本身就成了非常有价值的无形资本。之所以出现假冒伪劣的行为,恰恰是假冒者要搭现代信用的无形资本这个便车而引发的。近年很多大企业纷纷推出“信息论坛”等类似的大型研讨会,许多学者纷纷对信用问题发表看法,“信用危机”是一个直接原因,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了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价值。显然,正是在这里,现代信用开始找到了自己的合适位置。我们也进一步发现了现代信用与传统信用的一个不同:传统信用,用费孝通先生的话来说,是一种“不假思索”的近乎天性的习惯,而现代信用是基于人们理性算计的功利选择。一句话,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信用就是一件商品,虽然是比较特殊的商品。但是,市场经济中哪一件商品不是特殊的呢?
因此,影响现代信用的首先不是所谓“信用制度”的建立以及法律的规制,而是参与交易的个体对信用价格的判断;信用制度能够起作用的前提也并不是因为这个制度本身如何的先进,而是因为这个制度能够把每一个不同个体的信用价格充分和真实的标识出来。换句话说,现代信用的确立首先是人们认识到“信用有价”,它的建立则必须依赖对市场中每个个体的信用“实际定价”。这也就是张五常教授反复提及的弗里德曼的名言:“人的灵魂是可以出售的。……人各有价!”[24]
2. 建立现代信用制度及信用定价的困难
既然信用定价可以解决信用危机,为什么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危机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呢?其困难在于,从意识到“信用有价”到能够较为便利地对每个个体信用进行定价,这中间的距离仍然是非常大的。由此,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目前炒作得很热的所谓“个人信用制度”、“社会信用制度”、“信用记录与公布制度”以及相应的“信用消费”和现在大力推行的“学生信用贷款”等等,虽然都是很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解决当前信用危机的解决办法,都表明了人们的热切愿望,但是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每个具体的个体信用进行实际定价的问题。人们期待的那些信用制度短期内都不能帮助定价,反而要以个体信用定价作为运转的基础。
一个耐人寻味的例子是,在以信用为基础的分期付款购车、购房这类商业交易中,商家(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销商)并不认可所谓信用记录和那些信用中介,甚至不完全相信自己以往的信息记录,而都要从头“层层盘查,真可谓‘宁可少贷一千,不能错贷一人’。购房贷款要清查一遍,汽车信贷要清查一遍,反正只要是与信用沾边的事,都要从头再来。”[26]对风险的恐惧是贷款方或担保方设立层层关卡的重要原因。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都没有错,试想谁愿意将钱借给不知根知底的人?但问题是,这样周而复始的信用“盘查”何时是个尽头?对于一手托三方(厂家、经销商、消费者)的信用消费,是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的:对小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到国家拉动内需来说,信用消费都是一把难得的“金钥匙”。然而,这把在国外屡试不爽的“金钥匙”缘何带到国内就锈迹斑斑呢?难道中国人都是不讲信用的?波斯纳的目光很敏锐,他看到了“信用消费,是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的”,人们认识到了信用的价值,但是在具体定价过程中,“这把在国外屡试不爽的‘金钥匙’……带到国内就锈迹斑斑”。“主要问题之一就出在政府有关部门上(对个人资料发掘权应该由政府享有)。在老百姓遭遇到信用消费的诸多麻烦手续后,尽快建立信用制度成了长期以来老百姓的一致呼声,然而遗憾的是‘建立信用制度’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耐不住性子的一些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信用评价体系,各自为政,信息不能共享,致使一些消费者往往在某金融单位信用良好,而在另一金融机构信用为零。购房贷款与汽车信贷也同样遭遇着‘信用割据’的尴尬:购房时信用与购车时的信用依旧‘老死不相往来’。信用的一统已迫在眉睫。”[25]
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在如今颇为普遍但也颇为怪异的现象:人们一方面承认信用有价,另一方面,在实际定价中又不得不否定信用的价值。于是周而复始的信用“盘查”这种怪现象的出现就是必然的,因为“个人信用”这种商品刚刚投入市场,市场还要反复的加以估量。这时无论是民间组织、中介机构还是地方或中央政府都无法通过建立几套制度或颁布几部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信用定价最终只能靠市场本身来实现,这同其他商品的定价并无差别。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在这个必定信息不完全、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市场是定价的最佳系统。
“信用定价”困难除了这个一般性的原因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信用不但是一种商品,还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每个人自己对自己信用的估价很可能同市场对之的定价不等。西方国家常常会出现的信用卡透支欺诈的情况很能说明这一问题。次级贷危机是新近的例证。即使现代信用制度建立起来了,可以很便利地为每个个体定价,由于个体自己认为自己“不值那么多钱”,那么也还会出现信用欺诈的情况。问题的实质在于信用存在双重估价:一是别人对一个人信用的估价;一是这个人自己对自己信用的估价。当代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信用商品的外在估价和内在估价不同这一特点。
中国社会当代的“信用危机”不应笼统地归结为“中国人都是不讲信用”甚至大而化之地指向民族素质,而是因为具体的信用定价机制没能及时建立,人们在一时没有办法给每个个体信用进行简便定价的情况下,只能把信用的价格压低,甚至确定为“零”。3.克服现代信用危机和完善信用定价制度的长期性
由于信用定价的上述特点和实践困境,现代信用危机的克服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势必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急功近利的政府干预只能导致欲速则不达,因为信用定价既不是政府所能解决的问题,同时,让人们认识到“信用有价”、“人各有价”也并不全是政府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的功劳。我们必须一直坚持的思路是从市场经济本身和现代社会以及现代人的特点来理解这个问题。[26]而按照这一思路,最终决定人们行动的只能是每个人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
当然,这并非是说政府和法律不该或者不能起作用。美国次级贷危机的发生的确在提醒我们注意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我们不能把政府和法律的作用作为基础性作用,市场才是基础。[27]那么,政府和法律的作用是什么呢?其最重要的作用是抬高一个社会中信用的平均价格。而提高信用平均价格的方法可以有两种:一个是惩罚背信行为,一个是奖励守信行为,即分别提高背信的成本和守信的收益。一个人不守信付出多少代价,也就意味着这个被背弃的信用价值多少,同样,一个人守信的收益也可以度量信用的价格。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即使是对某一个特殊个体的惩罚或奖励也都意味着在对每个社会成员的信用价格进行调节。每个人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提升和降低自己信用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