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音乐——兼论艺术的特殊性
古希腊音乐理论中;尤其柏拉图理论中关于禁上某种类型音乐的说法、中国古代儒家的“放郑声”,墨子理论中的“非乐”,直至二十世纪纳粹德国和斯大林时代禁止犹太人音乐的官方规定,既有其理论形态本身的原因,更有其更普遍意义上的心理起源。人们普遍对音乐、艺术既敬畏其神奇,又仇视其力量,既兴奋它们能影响情感,又恐惧它们能麻痹斗志,意识形态理论中的艺术功能说恰好投合了这种心理,这也是现代意识形态艺术理论的重要心理起源。相对于几百万年的人类原始时代,从原始社会过渡到现代社会的时间极为短暂,人类心理中存在的神化事物的情结历经宗教意识形态而至现代的思想意识形态而保存至今,甚至还要一直存在下去。
由此观之,音乐救国论与音乐亡国论起因于同一源头,正在于它们共同夸大了音乐的魔力,在古希腊神话中有塞壬王歌声的传说,在现代社会中也有“黑色星期五”和种种对音乐的神化传说,都足以作为佐证。
(三)意识形态理论的特点
作为强势的思想形态理论,它之所以投和人心,广泛对社会生活和每一个体进行渗透,影响艺术理论的发展,侵入许多相对独立存在的价值系统,正在于它自身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虽然存在着种种意识形态,它们可以千差万别,但至少有三个特征是它们所共同具有的,这三种特征形成大多数意识形态的特点,使其具有其它哲学理论,文化理论所不具的坚实性。
首先是整体主义。当黑格尔把思想的运动归结为回归理念的运动、当国家主义者把国家做为一个有机体、当极端的民族主义者强烈排斥异族“不纯的血液”时,他们是在用整体主义的思维把复杂的社会结构,思想流变,不同个体千差万别的形态简化成抽象的实体,名词。这的确让人产生一切都一目了然的幻觉。把艺术史上纷纭多变的发展简化成清晰明了的公式,的确很有诱惑力,但这却让我们忘记了另一端,那就是:艺术史的主体是艺术家本身,而不仅是某种民族或风格的混合整体[10]。意识形态的执行者在建立艺术审查机构时,奉行的也是整体主义,正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