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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康德对自然美和艺术美之思考的矛盾性

[作者:周晓燕[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去定义“什么是美的对象”时,这便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因为在康德那里,审美判断力的所谓的“对象”即“美”,虽然也是一个感性对象,但却绝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对象”。在认识中,当我们判断“这朵花是红的”时,是用一个已知的一般概念去规定那个出现在眼前的事物。而审美判断“这朵花是美的”,则是抛开一切的观念束缚,单纯从事物出发,去寻找其中所包含的普遍性。这也就是前文中提到的普遍性,不是客观对象的普遍性和范畴性,而只是一种主观普遍性,即普遍的审美愉悦的。所以,当我们判断一个事物是否是美的时候,看似是在寻找客观事物上的这个“美”的属性,但其实我们是根据一切事物都具有“合目的性”这一先验的假定,去寻找一种不是单个人而是所有人所共有的审美“共通感”。它只是“好像”是一种认识活动,但是实际上并不是。所以在康德的美学体系中想要探究审美判断,完全可不必去探究美的客观对象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 
  三、 对自然美和艺术美的态度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明确的一个观点就是:鉴赏是想象力和知性的自由协调活动(游戏)所体现的普遍可传达的愉悦,它直接地体现了自由和必然的直接统一,因而在某种类比的意义上沟通了自由概念和自然概念。并且在成功界定鉴赏和审美判断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康德把美区分为“自由美”和“依存美”。在这两者中,前者指的是在毫无概念思维帮助下被感知的,这种自由美的例子大量见于自然界之中;后者则是以对象的概念化为前提的,这种依存美大量出现在艺术作品中。所以,在这里笔者仅选取康德对于存在于自然界中的“自然美”和大量存在于艺术品中的“艺术美”的态度进行阐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康德在对审美判断的第三个契机的分析中认为的美是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无目的是因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合目的性是指审美对象的形式适合于主体的想象力的自由游戏,即知性和理性能够实现有机的统一。从这个角度来讲,自然美要高于艺术美。因为,艺术家在对艺术作品进行创造的时候,内心中往往摆脱不了的是一个外在的目的,也就是康德所说的“须先悬着一个目的,然后按照这个目的去想作品的形式。”[2]他认为作为自然目的之物的有机体之美明显高于受外在目的制约的艺术之美。无论艺术作品如何像极了自然之物,但它始终是人类的创造物,始终是被概念和目的束缚着。而自然美却没有这样的限制:“相反,多样性在那里过分到没有节制的大自然,不服从任何人为规则的强制,则可以给他的鉴赏力不断提供粮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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