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艺术与创造的关系
激励与保护艺术创造的市场机制,使创造者积极主动地与他人自由交流其创造成果,使创造获得圆满的价值,并使创造者以此获得新的灵感,而且没有其创造成果被抄袭的后顾之忧?18世纪中期,法国染织艺术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法国政府为避免人才流失,激活创造力,提出了纹样保护政策。其规定:服装面料(印花、织花)的纹样保护期为6年 ;家具、织物面料的纹样保护期为60年。因而,设计师可以放心创新纹样并加强交流,形成了良性循环。在我国艺术与设计市场不规范的现状下,这种举措仍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 如何改善立法与艺术创造的关系,使艺术创造在获得保护,得到专利权、所有权的同时,不阻碍艺术创造成果得到更多人的欣赏、应用,取得应有的效果。
3. 如何建立一种健全的承认和报酬机制,通过社会承认使创造(艺术创造当然包括在内)的价值充分被认识、被挖掘、被发挥,并针对真正创造性的个人独创工作,通过相应的报酬使创造者生活在一种相对安定和满意的环境中,从而使他们的创造工作得到帮助和促进。
总之,对艺术与创造的紧密联系,我们毋庸置疑。在当前的情境之下,我们更应建立健全而完善的机制,发挥艺术与创造这种联系的最大价值。
注释:
①邹文:《工艺创造学》,贵州人民出版社,贵阳,1999,第4页。/②同①,第27页。/③贾文昭、徐召勋:《中国古典诗歌艺术欣赏》,安徽人民出版社,合肥,1980,第194、196页。/④同①,第20页。/⑤同①,第2页。/⑥同①,第29页。/⑦李砚祖:《工艺美术概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北京,1999,第125-126页。/⑧(美)马克·第亚尼:《非物质社会》,滕守尧译,四川人民出版社,成都,1998,第5页。/⑨同⑧,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