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文学与表演艺术的关系
剧作者充分的自我意识,当然也是新时期戏曲文学创作一大发展。戏曲文学、剧作者当然要有主体性,必须有自己的追求,有自己的独立性,这不仅有利于自身的发展,也会带动、刺激表演艺术的发展——这就是所谓的“必要的难度”、“必要的张力”,在适度的范围里,需要一定的紧张与分合。但是主体性的提出,背景应该是长期陷溺于其间而失去自我意识和追求,而我们的创作队伍年轻作者甫入戏曲,识之未深,未曾“合”过,便强调“分”,此时戏曲文学的意识只能是文学的意识、更加文学化的意识。而且我们也把戏曲文学主体性、剧作者的主体性主体化、自我立场化,加快了戏曲文学和剧作者群的相对独立化、自我体系化。这从当时各省戏曲(戏剧)文学社团的纷纷成立,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来。
主体性的提出本身应该表示真正和完整的自觉,既包括对自由的追求,也包括对自由限度的理解;既包括对自身体裁、形式的突破,也包括对自身体裁、形式最大可能性的洞察和承诺。真正的自觉应该是寻找到自己最恰当的位置。戏曲作品最终都是以演出来综合呈现,以表演艺术来最终呈现。这决定了戏曲文学不能过于以自我为中心,一味地强调自身的重要性。就是在剧目以剧本为主的极端情况下,即如中国画,也得留下题款和印章的空间。戏曲是一种非常需要各部门互相支援、互相呼应、互相激发、互相创造的艺术形式,剧本必须给表演、音乐留下经过充分想象、反复提炼、充满着意味、形式感的主动空间。戏曲文学的主体性与文学的主体性,还是有很多的不同,戏曲文学的主体性应该是一种富于谦和的智慧和修养的主体性,应该善于通过成就他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待到山花烂漫时,它在丛中笑”。过分强调自己的杀伐攻取,高歌猛进,会产生与其他部门的脱节,反而互相伤害。主体性的“退隐”,有时反而更无处不在。戏剧往往说演员“死”在人物身上,导演“死”在演员身上,也可以接着说,编剧“死”在戏曲表演艺术上,这些与其说是缺乏主体性,毋宁说是主体性的另一种自觉,另一种活法。只要梅兰芳“活”着,历史就不会忘记齐如山。事实上,比我们更为现代的西方诗人和批评家如T.S.艾略特和哈罗德·布鲁姆,在他们的著作里都可以读到:诗人的“作品中,不仅最好的部分,就是最个人的部分也是他前辈诗人最有力地表明他们的不朽的地方。我并非指易接受影响的青年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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