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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护理中的法律隐患及其对策分析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观念日益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特别是自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以后,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更是增强,而与之相比,护士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护理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法律问题。长期以来,在护理实践中护士更多的考虑是如何尽快消除患者痛苦、恢复患者健康,而忽视了护理工作潜在的法律问题。提高广大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在护理工作中防范风险的能力,是摆在广大护理管理者及护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1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隐患

  1.1护理记录中潜在法律问题及分析临床护理记录包括体温单、医嘱单、临床护理记录单、患者入院评估单、特护记录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护理记录为客观资料,是护士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唯一的举证资料,虽然护士在护理活动中无过失,但是由于护理记录的缺陷,破坏了护理记录的法律证据作用。在医疗纠纷中护士会因为记录上的差错或缺陷,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1.1.1护理记录有失真实性在临床工作中,护士为了求得病历完美或者为迎合上级核查,重新抄写或更改原始护理记录,随意签名,代签名等。比如患者请假外出或拒绝体温测试,护士常为了体温完整好看,随意在体温单上填体温和血压。某些护士擅自编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编造监测数据;不及时记录病情变化,治疗护理后作回顾性记录,所作记录与医疗记录不符或过程不全面,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失败。

  1.1.2医嘱开出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相符多种原因可造成医嘱开出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相符,比如医生在08∶00开始查房然后逐个处理开医嘱,若在10∶30结束,而护士在经过录入医嘱。两人查对医嘱然后药房取药这些环节后,这样08∶00开出的医嘱到11∶00才到落实到患者身上。在执行临时医嘱时,为了避免执行签名时间和医生下达医嘱时间相隔过长,常常签上医生下达医嘱时间,而未按实际给药时间签名,导致护士执行医嘱时间与记录时间不相符。另外因为患者欠费或药房无药的原因也可导致医嘱开出时间与护士执行时间不相符,这些严重影响护士执行医嘱签名制度的法律效应。

  1.1.3护理记录的修改和批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新《医疗病历书写规范》规定:在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上一级护理人员对下级护理人员所作记录进行修批改时,若涉及一些实质性的数据修改,如患者呕血量下级护士记录为300 ml,上级护士修改为100 ml,然而这种修改或涂改的医学文书,若涉及法律诉讼均会降低真实性和可信度,除非还有其他记录作证,否则这种修改在举证时很难让法官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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