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护理中的法律隐患及其对策分析
1.1.4护理记录丢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而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特护单等护理文件均属客观性病历资料范围。在临床工作中,这些资料常常被交给患者家属自己去复印,然后再将原件交回,这就给一些有不良用心的人提供了偷盗原始资料的可能。物证丢失常见于管理不当,一旦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原始病历丢失,会让医院以及护士在举证的过程处于非常被动的位置。
1.2护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护士在执业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涉及患者的自由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身体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1]。侵犯患者的权利必须是发生在提供护理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不构成侵权。
1.2.1侵犯自由权患者住院后因治疗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上往往受到许多限制。作为护理人员,如果因治疗的需要,患者的自由受到限制时,必须告诉患者或家属,说明目的,取得谅解和配合,比如说对放化疗后白细胞数极低的患者实行的保护性隔离。如果护理人员因为担心侵犯患者的自由权而对患者放任自流的话,这会导致护理瑕疵的产生,在出现医患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1.2.2违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主权的延伸,体现在护理人员对患者和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在患者接受任何护理操作前患者有被告知的权利,患者有权知道治疗护理的目的、过程以及有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等,否则被视为侵权行为。另外在护理代教中,也应该向患者说明和征得患者同意,尊重患者的权益,明确护士与患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1.2.3违反患者的隐私权《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护士若违反保密原则,擅自公开患者的隐私,造成扩散,则视为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在护理工作中,常常会因为护理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患者一些个人秘密,生理缺陷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1.2.4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全权指未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在护理工作中,主动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操作规范,在技术操作中贪图简便,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是造成隐患的根源。
1.3药品,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当所引发的法律纠纷随着新药的不断推出,应用于临床种类繁多,护理人员没有熟悉掌握药物性能也给医疗纠纷留下了隐患。另外急救物品及医疗器械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护理物品质量不过关或数量不足都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导火索。
1.4护士面对的特殊法律问题安乐死到目前为止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还存在于争论之中,在我国也未得到法律的承认,所以护士决不能给患者执行安乐死,否则将引起严重的法律纠纷。护士在当班时若遇到有自杀趋向患者,应妥善处理,必要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阻止事态的进展。
1.5患者和家属方面一些患者和家属将医疗消费与一般的消费等同起来,有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由,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极少数的患者或家属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寻理由找纠纷,对一些有不良目的的患者及家属护士要学会保护自己和保全证据。对双方有争议药物、输液瓶等需要检验的物品,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自己不可擅自打开,应由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启封并进行检验。
2防范措施
2.1加快我国《护士法》出台的步伐早在1985年就已着手起草的《护士法》,20年后的今天依然没有出台。这既不利于保护护士和患者的权益也不利于医院的建设和发展[2]。目前因护理问题出现的医患纠纷不断,又缺乏法律的直接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的出台将规定医患纠纷中护士的责任划分;规范违反《护士法》的法律制裁;规定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士职业资格和考试制度;护士职业资格许可制度;护士的从业管理制度;护士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医疗机构中护士的编制等[3]。
2.2改变陈旧规章制度与服务观念卫生行政部门的制度与当前提倡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个性化服务的护理服务理念冲突,容易引发护患纠纷,如:病房管理制度:病房设施放置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不必过分强调统一,三点一线,只要不影响治疗操作,病情又允许,对患者床单位的要求以整洁、有序、舒适为目标,既可满足患者的心愿及个性的表现,同时又能让住院患者感到有一个很自由的空间,从满足患者心理上需求来体现细微之处的人文关怀。
2.3呼吁合适的护理人员编制我国卫生部1978年制定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中对护理人员的编制方案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已经完全跟不上日益发展的护理需要以及患者的需求[4],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护理工作范围的扩大,年人均实际工作日等,重新审订护理人员的编制,科学合理的护理人员编制是对护理隐患预防最基本的保障。目前各医院护理人员严重缺编。
2.4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部分护理人员由于业务知识缺乏,技术操作不过硬,对患者病情观察没有预见性,健康指导时急于求成,给他们的健康造成了伤害。当然不良的服务态度也很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如仪表不端庄,语言生硬或带着情绪工作。因此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同时更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护士要有风险意识,知道学会给患者提高质量的服务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身。
1余春华.新形势下护理面对的法律纠纷.华西医学,2005,20(4):819.
2尽快制定《护士法》.http://abroad.gogocn.com
3人大代表建议制定《护士法》.http://www.nursing.net.cn/200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