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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现状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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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减少药源性疾病发生,防止医药资源的浪费。
        1.2.4 为遴选、整顿和淘汰药品提供依据,展示其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1.2.5 促进新药的研制和开发,寻找更加安全、有效的药物。
        1.2.6 促进临床药学的开展和药物流行病学研究的深入。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现状
        2.1 我国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在政策上有了保障。1999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在这以后陆续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医药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规的相关条款对ADR监测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2004年3月15日,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签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标志着ADR监测工作正式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2.2 2004年底,从国家到地方的药品安全行政监管机构、ADR技术监测中心等的技术组织框架已基本建成,机构建设、人员力量配备及工作覆盖面有了极大的提高,应该说这项工作的组织体系已现规模。因此,如双黄连注射剂,马兜铃酸及其相关中成药安全性文献评价,葛根素注射剂、甘露聚糖肽注射剂、鱼腥草注射剂等的ADR才得以反馈给社会公众,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3 信息化建设为ADR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2003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中心的2期网络建设试运成功,其覆盖面广、信息量大、报查速度快、数据利用时效率高、管理成本降低等特点,实现了国际国内的信息资源共享,ADR报告的数量逐年上升,信息评价、反馈能力在加强,且规范程度明显提高,监测体系基本完善了预警和服务功能,特别能加紧对重点品种安全性评价与通报。
        2.4 从目前情况来看,95%以上的三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开展了ADR监测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仅有10%开展这项工作,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几乎未启动这项工作。已开展ADR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仍有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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