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常见纠纷原因和防范对策
患者对于医疗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其维权意识也显著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作为医院承担各项理化检查的医技科室――检验科,直接为临床一线服务,其所提供的数据是临床分析和判断的基础,必须真实、可靠、准确。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好坏。应该说由于检验科的医疗差错或者工作缺陷直接导致医疗纠纷的为数不多,但是检验报告在医疗纠纷中常常起到促进作用。例如一项关键性检查项目的报告时间错误,使患方对于整个病历资料不认可,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院陷于被动状态。虽然是一些看似细微的问题却可以成为整个事件的关键问题。因而检验科工作也需要加强法律意识。
1 检验科常见医疗法律问题分析
1.1 检验报告信息存在的问题 检验报告是病历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报告信息直接作为临床医师做出诊断、排除鉴别诊断和实施临床检查和治疗的依据,其作用不可小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病历资料作为举证的一种证据资料,必须具备客观、真实、准确性。但是由于检验报告的一些基本信息错误,可能导致病历的证明力大大下降,甚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1.1 患者基本信息填写错误 主要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室、疾病诊断等基本信息填写错误,例如:报告录入过程中将患者“张民”错写为“张敏”;年龄“37岁”录为“73岁”;将科室“骨科”录入为“眼科”。这些细微的问题,检验科的医务人员对此常常不以为然,认为难以做到没有一点差错。但是这些错误,会引发患者对检查资料真实性的质疑,不承认是其本人的,医方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去证明只是报告的书写错误而不是实质性错误。尽管如此,有时候仍然难以证明,最终导致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资料使用,进而影响到诊断和治疗确立的依据。
1.1.2 检验报告的时间错误 由于机器故障,重新调制后没有调制正确的时间,检验报告的时间与实际时间有较大出入。检验结果的时间是患者病情发展变化的一种反应。报告时间错误不能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例如:患者于2006年8月24日20时出现心前区疼痛、憋气伴大汗,心电图提示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急查心肌酶显著升高,于8月24日22时采取溶栓等治疗后患者因恶性心律失常死亡。医疗行为没有明显过错,但由于心肌酶报告为8月23日20时,患方以医方在8月23日就发现心肌梗死而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以延误抢救时机为由而引发纠纷。
1.2 检验标本数据准确性的问题 有经验的检验技师对于标本采集和保存的方法应该严格掌握,否则可能出现错误的报告数据,误导临床医生作出合理的判断。检验标本的采集和保存有着特殊的要求,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例如:精液标本采集后应该用于紧紧握持,保持和体温同样的环境,并且应立即送检。否则极易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容易误导临床医师,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正在进行葡萄糖或者含钾的液体点滴的患者在同侧输液侧采血检查血糖和血钾,检验数值可能造成很高。溶血标本多是由于抽血后没有取下针头,将血液注入试管中。有经验的检验师可能在发现问题后立刻与临床沟通,了解采集和保存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并要求重新检测,以减少检验结果的不正确。但患者可能因为重复抽血而不理解产生纠纷。经验不足的检验师可能会把结果直接发送临床,而检验结果会误导临床医师,甚至采取错误的治疗方法。
1.3 其他原因 (1)检验报告的报告不科学;(2)急诊检查而检验科怠慢了,影响结果报告;(3)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耐心地解释患者询问,由于态度问题引发纠纷等。
2 检验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2.1 提高检验科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检验报告的证据意识 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局限在某个环节上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各个科室的工作其实都是临床工作的一个基础,这些辅助科室(如检验科、影像科)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举证是否得力。而恰恰是这些科室作为二线科室对于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很淡漠。因而工作中流露出的一些缺陷不可避免到影响到了一线科室的工作。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要从每个人做起,每一个科室抓起。检验科的工作人员应该多参加有关医疗纠纷和病历书写和管理的培训,用法律的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具体工作。
检验报告在病历中占很重要的位置,是做出诊断和治疗措施的客观依据。检验报告必须具备证据学的属性,即客观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可能导致后续的诊断和治疗依据的丧失。所谓客观真实性,是指检验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检验的时间、送检的标本、标本的来源(即是谁的标本、病案号、所有科室)等。准确性是指所送检的标本符合检验要求,检验操作无误,数值准确无误。完整性是指检验报告应该完整,不能丢失或者缺失。一旦出现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错误,将可能导致检验报告的证明力大大下降,甚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检验原始记录是检验质量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实验结果的记录,更是对检验过程的如实再现,是反映检验质量的直接证据。因此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和保管制度。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使原始记录科学化、规范化势在必行[1]。
加强法律意识,强调标本仅对所检标本负责,避免因置换标本而使检验科的报告不正确[2]。
2.2 指导临床科室标本采集和保存的正确方法 检验科是要为临床提供正确的诊断报告,所以检验科的质控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对于某些特殊方法检验的标本,其采集和保存方法十分重要,应该主动地、经常地指导临床工作者(除临床医护人员外,还包括护工等参与标本采集、保存以及送检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临床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供标本采集和保存的有关知识手册,便于临床检索,通过这些工作力争临床能够提供良好的达标的送检标本,避免重复因标本质量不合格而重复采集标本,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