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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中国政治改革的主导因素

[作者:5189lw[来源:论文]| 打印 | 关闭 ]


    政治改革的前讨论语言必定是权利话语,正义的制度不仅是人的智力产品,更是人的精神产品。在中国这种讨论应找到和我们的传统语言相契合的形式,那时以中国文化特殊性或国情特殊性为借口拒绝这种讨论,在公共舆论中就显得没有什么道理了。由此而建立的制度将具有深厚的基础。 

    制度必须被信仰,因此它必须置于日常语言实践的经常审议当中,开放式的对话加强了信仰而不是削弱了它。但不是所有的制度仅凭信仰就可以存活,尽管有一些制度如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规范、乡村社区的习俗,仅凭信仰就可以发挥作用和生存。有些制度必须经特殊的设计才能保证它的可实施性,这就是承诺的可信机制,政治体制更是如此。关于规则的可实施性问题有这样一个例子:一群纤夫在河边拉一条船,一个纤夫可以做出用力拉的选择,也可以做出装着用力拉从而让负担落到别人肩上的选择。如果所有的人都在装着用力,那么船就不会移动,因此所有的人就都不会有工资;如果在一定比例下的少数人不出力的话,船仍然会移动,那么不出力的人既拿到了工资又享受了轻松。如果纤夫都是经济学定义的理性人的话,那么这个情况下就会出现典型的囚徒困境,即每个人都不出力而每个人也都拿不到工资。纤夫们中通过语言交流,会出现一种纤夫伦理,谴责不出力的行为赞扬出力的行为。当纤夫伦理的力量足够大,出现的均衡就不是囚徒困境,但囚徒伦理不是一个可自动实施的规则(至少在严格的意义上不是),如果有少数人违反它,对多数人是不公平的且会使这一规则朝衰败的方向发展。但纤夫们可以选择使纤夫伦理可以得以实施的机制,如雇请一位持鞭人以监督不出力者,用鞭打进行惩罚,这样就使纤夫伦理成为可实施的规则。这样一个规则是公正而有效率的。我们还要注意持鞭者是被雇佣的,如果他的惩罚不适当,他将要被纤夫们撤换。对于政治学家来说,经济学的理性对他们思考制度设计问题时要比经济学家更重要,因为宪政规则应是严格可实施的。道德使得立宪选择成为可能,但规则一旦选定则应尽量无需道德的帮助也可实施。这也正是人们说政治不具神圣性,只是不得不有的恶的原因吧。对经济学家来说,在诸如股份公司代理――委托机制中出现某些漏洞,则可能不是那么特别重要;对于管理学家来说,则大可不必严格坚持经济学的理性,这在许多时候并不防碍他们成为优秀的管理学家。制度还必须有效率,有助于人们实现他们的目的,这就需要对在规则下的秩序有透彻的了解,政治学家可能限于他们的能力而无法对所形成的秩序进行细致地描述,那么经济学家的任务就是对秩序的细部进行更完善地推理和说明。政治体制改革中的规则成为可实施的和有效率的思考和设计,就是政治建构主义。 

    在“规则与秩序”中我们的着眼点是在规则上面,可以说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是改变旧的规则引进新的规则的过程,对于规则我们将研究它这样几个方面的性质,一是它的公平性,规则应当合乎人们普遍的正义感和道德要求。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个国家宪法规则的改变。宪法规则不一定是写在宪法文本上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则,如果写在宪法文本上的规则不起作用,那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总能发现实际上制约人们的生活的是什么,比如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也是一条规则,在此规则生活下的人们必定会极力发展军事力量,就好象一个票多者当选规则下的人为取得政权去尽力争取选民一样。我们应考虑规则的第二个方面是可维持性,即稳定性,相关的行动者如何能保证他们不违反规则呢?第三是规则的效率问题,规则的效率是通过它所产生的秩序的一般情况来表现的,而不是在此规则下的个别结果。而人类面临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人类的知识是有限的,因此规则的效率也就表现为一种适应性,能随情况的变化和人类知识的进展而调适。 

    有上面的讨论,我们获得了古典宪政论的一般概念:权利话语和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即分权与制衡),以及可能的担心:分权是否使政府不能很好地完成人们要它们完成的任务。具体到中国当下的现实,我们将要求什么样的权利?政府体制进行什么样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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