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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中国政治改革的主导因素

[作者:5189lw[来源:论文]| 打印 | 关闭 ]


    三、宪政联邦主义对民主至上 

    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几乎众口一词的声音是扩大民主参与、发展民主政治。争论发生在发展民主的步子是大一些还是小一些,快进还是渐进,在现体制内发展还是进行体制外的大众动员。可能还有发展一般意义的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争论。在政治改革具体的进程和制度安排上,有人提出的分上下两个层次突破的战略是颇获赞同的,即在基层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直选入手逐步扩大民众的
参与,在高层逐步恢复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规定的权力。但是这样一种思考模式是否抓住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是否能带来预想的后果?这正是本文所要着重讨论的问题。在世界民主化的第三波当中,许多国家进行了还算公正和公开的选举,但接下来的后果却并不令人欣慰:俄罗斯的叶利钦和阿根廷的梅内姆避开他们的议会以总统令进行统治,违反了最基本的宪政实践;伊朗的议会选举比中东大多数国家要自由得多,但却对言论、集会和新闻进行严酷的限制;埃塞俄比亚的民选政府以安全部队来对付记者和政治反对派。有人将这种现象成为反自由的民主的兴起,没有宪政自由主义的民主是危险的,它带来公民权利的被侵蚀,权力的滥用,种族冲突甚至战争(Fareed 

    Zakaria,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November/December 

    1997)。反自由主义的民主是当今世界上值得引起我们深思的现象。如果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加深思地走向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规范,是否会再次收获巨大的失望?在理论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的、至上的、不可制衡的,有人认为其理论上的优越性现在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出来。我的观点是,这种理论可能根本就不是正确的理论。其设想的优越性不仅发挥不出来,而且就民主而言可操作性也不大,朝这个方向的努力最终也是有害无益的。 

    就中国面临的政治改革,我希望在这篇文章中提出另外一种思考的进路,当然我并不是在设计一整套政治体制改革的方案,仅仅希望人们或能多一个思考的方向。我把这种进路称为宪政联邦主义。宪政联邦主义是宪政的,在追求普遍价值的道德建构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保护;联邦主义则是对纵向的政治权力分立的特别强调,要点是权力来源独立的不同层级的多政府单位的存在,以及必然与之相伴的司法独立和宪法审查制度〔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的合法权限〕。宪政联邦主义是稳定的且富有效率的政治规则,它是要在上文所说的“规则与秩序”的框架下深思熟虑的。它的运行,并不需要和大众动员的民主相伴随,没有民主它可能是不完善的,但可以自行运转;民主在宪政联邦主义之中可以得到健康的发展,从而避免民主第三波中一些国家所出现的恶果。即使把政治参与作为一个目标的话,它也能够使人民进行真正高质量的政治参与。 

    对于一种全权的、不受制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我想先集中讨论一下它在价值上是否真的那么神圣,而对它是不可工作的架构的论述则散见于下文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迷信反映了当代根深蒂固的对于民主的迷信。不错,在当今不会有人反对人民主权和人民高于一切这种言辞,但是如果这些陈述是正确的话,那也仅仅是在道德的意义上,在政治法律的意义上,我们还必须仔细地为这些陈述找到在人间的合适的形式。仅凭人民高于一切这一并无经验含义的道德上正确的说法,宣称一个现实当中的经某个范围的民众投票选出的机构的地位至高无上,是一种概念上的混淆或偷梁换柱,一如宗教上的将神圣与凡俗的合一。一旦这种说法成立那么法律至高无上这种说法就没有意义了,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制度等等就不大可能存在了。人类语言当中的意义象征系统与现实世界的紧张关系和持续的交流过程也将不再存在。一个公民在一个长时间的间断之后投出了一张选票,不可能在这个行为同一个拥有无边权力的利维坦之间就有了我们无可怀疑的那种确定联系。我们还应该知道任何机构无论是民选的还是非民选的,其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性。我们常常听见这样的说法,要由一个科学的理性的规划来进行。这种说法在形式上可能没有错误,但问题是世间有谁知道什么是理性的科学的规划?就是在这种语言的含混当中权力被集中起来了,于是出现的或者是独裁者出于自己利益的胡作非为,或民主机构的代表们出于自己自身利益的寻租,而从来不会出现什么理性或科学的规划。它不是我们事先可以知道的,毋宁说是一种过程的产物,而能使这些过程发挥有益作用的规则,才是我们首要关心的问题。 

    宪政联邦主义的要点之一是它对一种普遍的价值观的追求,是道德建构主义的,因此其宪法就必然包含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类似于权利宣言书,看起来象是道德的陈述,这些道德的陈述隐含着一种二元世界观并陈述着一些命令。把道德陈述写入宪法增加了宪法的神圣性,表明人类要追求正当性,体现了人的二元世界观而并没有实在的内容,所以这部分内容可能少有争议。它为权利的不断解释和达成新的共识提供了可能,至少提供了语法,如果不是实在的陈述的话。实际上人们又对它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在现实意义上的共同理解,所以在一个最低的限度上又具有实在法的含义或成为其来源。宪法可能写上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些话并不能告诉我们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自由地使用他的土地,例如他能不能在土地上建起高墙。但这句话往往有其最低限度的共识性理解,例如无故侵入一个人的私宅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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