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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的悖论

[作者:5189lw[来源:论文]| 打印 | 关闭 ]


  六 

  我的论证即将结束,剩下的惟一任务就是说明这一论证的意义。当代的自由主义,尤其是所谓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形式的自由主义,正在试图把除了自利和个人权利之外的其他概念统统地扫出公共舞台。那些反对这种贫乏状态的伦理学家——诸如汉娜•阿伦特以及晚近的查尔斯•泰勒、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Alsdair McIntyre)等人52——一般都认为,惟一的替代方案就是采取一个“运用性的”自由概念,或者通过某些尚待进一步阐释的方式以寻求重返城邦之源(the womb of the polis)。我试图证明,这种二分法——要么是一种权利理论要么是一种“运用性的”自由理论——是错误的。如果我们希望恢复一种不仅仅基于公正程序而且基于共同意义和公共目的之政治观的话,那种认定健康的公共生活必须建立在一种幸福(eduaimonia)观基础之上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和托马斯主义的观点决不是我们惟一的选择。它同时也向我们揭示如下的理论可能是中肯的,这种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想扩大自己的个人自由,我们就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君主身上;相反,我们必须自己掌握政治舞台。有人可能会反对说,这仅仅是一种反现代主义的乡愁。限于当今政府在技术上的错综复杂和不可避免的秘密,在当代任何民主国家,我们想积极有效的控制政治过程都是不现实的。但这种反对的观点提得过于粗率了。公共生活中有许多领域缺少对实际执行过程的直接控制,在这些领域里,更多的公共参与完全可以提高我们所谓的(soi disunt)代表的责任感。即使上述反对意见是成立的,它也错过了问题的关键。我之所以要对共和主义的政治观重新加以审视,并不是因为它可以直接告诉我们如何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中政府将因为实行民治(by the people)而实现民享(for the people)——这仍然需要我们去努力;而仅仅是因为它传达了这样一个警告——尽管它可能过于悲观,但却不容我们忽视:除非我们把我们的义务置于我们的权利之上,否则我们必定会发现我们的权利本身将遭到破坏。注释: 

  本文由作者于1984年10月24日和25日在哈佛大学“坦纳人类价值讲座”发表的两篇演讲整理而成,原题为“The Paradoxes of Political Liberty”,译自《坦纳人类价值演讲集•第7集》(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vol. VII,edited by S. McMurrin,Salt Lake City:University of Utah Press,1986),第225-250页。作者对此文做了一定的修改后,以“共和主义的政治自由理想”(“The republican ideal of political liberty”)为题收入《马基雅维里与共和主义》(Machiavelli and republicanism,edited by Gisela Bock、Quentin Skinner、Maurizio Viroli,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译注 

  1 在付印时,我把两次演讲合并为一个论证。我从1984年10月26日在哈佛大学举办的关于我演讲的师生研讨会中受益良多。讨论会后,我重新修正了我的一些观点,并删去了首场演讲中受到合理批评的那一部分。 

  2 参见道格拉斯•G.龙(Douglas G.Long):《边沁论自由》(Bentham on Liberty,Toronto:Toronto University Press,1977),第74页,因为边沁说过自由“纯粹是一个消极观念”。伯林的公式见他的经典论文“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第121页及相关各处。 

  3 将自由视为不受限制地进行选择的观点,见S.I.本(S.I.Benn)和W.温斯坦(W.Weinstein):“自由地行动,做一个自由的人”(“Being free to act,and being a free man”,mind,80[1971],pp.194-211),亦参见约翰•N.格雷(John N.Gray):“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On negative and positive liberty”,Political Studies,28[1980],pp.507-26),他认为(尤其是在第519页)这是对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前引注释2)中所提出之论证的最佳理解;将自由严格地理解为在两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的观点,见费利克斯•奥本海姆(FelixOppenheim):《政治概念:一种重构》(Political Concepts:A Reconstruction,Oxford:Basil Blackwell,1981),第四章,第53-88页;认为自由仅仅在于外部阻碍之阙如的更为狭隘的霍布斯式观点,见希勒尔•施蒂纳(Hillel Steiner):“个人自由”(“Individual liberty”,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75[1975],pp.33-50),对强制概念的这种解释部分地得到了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Community,Anarchy and Liber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142-50)的赞同,但奥本海姆以及本和温斯坦在前引作品中对此都进行了批评。 

  4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Leviathan,ed.C.B.Macpherson,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68),第2卷,第21章,第261页。(这里及其它地方引用的17世纪文献,我对其拼写和标点都已改为现代用法。) 

  5 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ed.Peter H.Nidditch,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75),第2卷,第21章,第56节。 

  6 杰拉尔德•C.小麦克勒姆(Gerald C. MacCallum,Jr.):“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Negative and positive freedom”,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Peter Laslett,W.G.Runciman,and Quentin Skinner,eds.,4th ser.,Oxford:Basil Blackwell,1972,pp.174-93)。 

  7 这是前引注释6麦克勒姆文章的主要含义。最近对这一影响的明确表述见J.P.戴(J.P.Day):“个人自由”(“Individual liberty”,of Liberty,A.Phillips Griffiths,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他宣称(第18页):“‘自由’的含义确定无疑,消极自由概念是惟一的自由概念”。 

  8 这一公式源自于前引注释6麦克勒姆的文章。在最近的探讨中,同样的方法也被用来分析政治自由的概念,如乔尔•芬伯格(Joel Feinberg):《社会哲学》(Social Philosophy,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73),尤其是第12页和第16页;又如J.罗纳德•彭诺克(J.Roland Pennock):《民主政治理论》(Democratic Political The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尤其第18-24页。 

  9 查尔斯•泰勒:“消极自由有什么错”(“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The Idea Of Freedom,Alan Ryan,e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p.175-93),见第181页。 

  10 这种康德式的论证将自由与理性联系起来,并由此得出结论说:自由“不能等同于外部障碍的阙如”,参见C.I.刘易斯(C.I.Lewis):“自由的含义”(“The meaning of liberty”,Values and Imperatives,John Lange,ed.,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p.145-55),第147页。(我之所以特别提到刘易斯是因为,应一位基金会理事[Founding Trustee]的请求,我在哈佛的演讲将用以纪念刘易斯。)最近对康德式观点一种有价值的阐释,见马丁•霍利斯(Martin Hollis):“理性与自由”(“Rationality and freedom”,Invitation to Philosophy,Oxford:Basil Blackwell,1985,pp.144-51)。 

  11 霍布斯:《利维坦》,第2卷,第21章,第266页。 

  12 同上。 

  13 奥本海姆:《政治概念》,第92页。 

  14 同上,第162页。近来对这一观点的重申认为,既然自由不需要任何行动,那么它就不会要求什么美德的行动或有价值的行动,参见林肯•阿林森(Lincoln Allison):《权利原则》(Right Principles,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第134-35页。 

  15 D.D.拉斐尔:《政治哲学问题》(Problems of Political Philosophy,rev.ed.,London:Macmillan,1976),第139页。 

  16同上,第137页。 

  17 奥本海姆:《政治概念》,第164页。 

  18参见托马斯•阿奎那:《论君主制》(De Regimine Principum),第1卷,第1章,载《阿奎那政治著作选》(Aquinas: Selected Political writings A.P.D’Entreves,ed.,Oxford:Basil Black-well,1959),第2页。 

  19 对这一观点更完整的说明参见汤姆•鲍德温(Tom Baldwin)的重要论文:“麦克勒姆和两种自由概念”(“MacCallum and the Two Concepts of Freedom”,Ratio,26[1984],pp.125-42),尤其是第135-36页。 

  20 泰勒:“消极自由”,第177页。 

  21 同上。 

  22 参见W.帕伦特(W.Parent):“关于自由概念的最新文献”(“Some Recent Work on Concept of Liberty”,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1[1974],pp.149-67),尤其是第152页和第166页。 

  23 安东尼• 弗卢(Anthony Flew):“自由就是奴役:我们新哲学王的一句口号”(“Freedom is Slavery:A Slogan for Our New Philosopher Kings”,Of Liberty,Griffiths,ed.,pp.45-59),尤其是第46页、第48页和第52页。 

  24 在这个问题上,我再次受益于鲍德温的“两种概念”,尤其是第139-40页。 

  25 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trans.,Maurice Cranston,Harmondsworth:Penguin,1968),第64页。 

  26 这正是伯林的论文题目所要表达的观点,尽管在论述过程中,他转而谈论这一术语的不同“含义”,参见《自由四论》,尤其是第121页。 

  27 同上,尤其是第152页。托马斯•克兰麦(Thomas Cranmer,1489-1556),英王亨利八世时代推进宗教改革的圣公会坎特伯雷大主教。——译注 

  28 同上,第160-62页。 

  29 泰勒:“消极自由”,第193页。 

  30 同上,第193页;泰勒坚持认为,“对于这些问题来说,这样处理显然过于草率了”。 

  31 这里,我不打算对这一思想体系做出完整的说明,甚至不打算列出最近关于它的历史文献。就英国的共和主义而言,值得一提的是做出开创性研究的Z.S.芬克(Z.S.Fink)的《古典共和主义者》(The Classical Republicans,2d ed,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2)。对于这一思想流派的整个发展,经典性的研究是J.G.A.波考克(J.G.A. Pocock)的《马基雅维里时代》(The Machiavellian Momen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1975),我从这一著作中受益良多。 

  32 在早期的两篇文章中,我曾试图对此做出更为完整的说明:一篇为“马基雅维里论自由的保持”(“Machiavelli on the maintenance of liberty”,Politics,18[1983],pp.3-15);另一篇为“消极自由观:哲学与历史的透视”(“The idea of negative liberty:philosophical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Philosophy in History,Richard Rorty,J.B.Schneewind,and Quentin Skinner,ed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pp.193-221)。本文或许可以看作是我对早期观点的进一步阐释,尽管我也对它们做了相当大的修正,我希望能够由此巩固我早期的论证。 

  33 所有出自《李维史论》的引文均参见尼科洛•马基雅维里:《君主论和李维史论》(Il Principe e Discorsi, Sergio Bertelli,ed.,Milan:Feltrinelli,1960),所有引文皆由我译成英文。 

  34 同上,第1卷,第2部分,第129页。 

  35 同上,第2卷,第2部分,第280页。 

  36 同上,第2卷,第2部分,第284页。 

  37 同上,第1卷,第16部分,第176页。 

  38 同上,第1卷,第16部分,第176页;亦参见第2卷,第2部分,第284-85页。 

  39参见芬克:《古典共和主义者》,尤其第103-7页关于弥尔顿和哈林顿的论述;马基雅维里在这个问题上的含糊其辞,见马克•科利斯(Marcia Colish):“马基雅维里的自由思想”(“The Idea of liberty in Machiavelli”,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32[1971],pp.323-50)。 

  40 这一问题构成了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第2卷的一个主导性论题。 

  41 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的第3卷非常关注伟大人物——那些拥有超常美德的人——在罗马上升时期所发挥的作用。 

  42 关于“腐化”的经典论述,参见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第1卷,第17-19部分,第177-85页。 

  43 同上,第1卷,第53部分,第249页。 

  44 通过这种方式探讨“共同善”(the common good)概念的例子,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尤其是第243页和第246页。 

  45 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第1卷,第3部分,第136页。 

  46 同上,第1卷,第2-4部分,第129-46页。 

  47 同上,第1卷,第14-15部分,第160-73页。 

  48 康德的命题认为行动的理由可能与我们的欲望无关;但不管是其反对者还是其支持者似乎都同意,在上述情形中这必定是相关的。 

  49 需要强调的是,我认为这是麦克勒姆在前揭注释6中对自由概念分析的一个含义。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在使用了他的分析的人中间,并没有人揭示出这一含义,而其中的大多数人都明确地否定了它。参见他在第189-92页的论证,我应该借此机会承认,尽管我相信麦克勒姆的文章的中心议题是错误的,但我确实从中受益匪浅。 

  50 参见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真对待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第xi页,作者声称“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持有的政治王牌”;同时参见第170-77页,作者为权利优先于义务所做的辩护。 

  51 伯林:《自由四论》,第161页。 

  52 阿伦特的观点,见其论文“什么是自由?”(“What is freedom• ”,Between Past and Future,rev.edn.,New York:The Viking Press,1968,pp.143-71);泰勒的观点见“消极自由”,尤其是第180-86页;麦金泰尔的观点见《寻求美德》(After Virtue,London:Duckworth,1981),尤其是第241页,他声称“主要的道德对立产生于各种版本的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与各种版本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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