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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作者:刘清华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显然,上述针对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忽视了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异性,尤其是缺乏对农村居民内部财产性收入差异的深入比较分析。本文将以重庆市1997—2012年的经验数据为基础,分析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比重的增长趋势,着重对城乡居民间和农村不同收入水平居民间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并将重庆与其他三个直辖市(京、津、沪)进行比较;同时,从资源禀赋和体制及制度两方面分析影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其差异性的因素,进而提出相应的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以丰富和拓展有关研究,并为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村改革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1.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基数小,且增幅波动大 
  直辖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如表1所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97年的1 692.36元增长到2012年的7 383.27元,年均名义增长10.32%(未扣除价格上涨因素,下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基数较小,2012年也只有175.56元;同时,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并不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样稳步增长,而是表现出较大的波动性特征,其中2000年出现最大负增长,低至-59.93%,而最大增幅在2003年达到99.01%。总体上看,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由1997年的14.93元增长到2012年的175.56元,年均名义增长17.86%,并于2007年之后进入稳步增长态势。由此可以看出,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速高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这充分表明,重庆市进行的有关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农村居民在财产性收入方面获得了较大的进步。 
  2.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比重低,但稳中有升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财产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构成。直辖以来,重庆市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低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大部分,并且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比例逐渐超越家庭经营收入(见表2)。财产性收入在重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的占比很低,最高也不超过3%,但增长趋势明显,说明其具有较大的潜力和增长空间。因此,提高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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