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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嬗变:建国以来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

[作者:黄荣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雇农作土改积极分子,由其以苦引苦串联贫雇农,组成农民协会的骨干力量,并由其中优秀的骨干分子建立民兵班、 排, 掌握武器(红缨枪、 土枪等), 紧密团结中农, 形成农民阶级队伍的优势\[5\]。而地主、乡绅、富农则从农村社会阶层体系的上层向下流动到农村社会的底层,被排斥在新的村级组织之外。   (三)村级组织与国家-农民关系   新村级组织成为构建新型国家与村庄、农民关系的组织中介,有效加强了中共和新兴国家对农村的渗透和控制。“就政权与村庄的关系而言,土地改革和税率提高使国家政权空前地深入自然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或地主、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6\]村级组织的创设过程本身就是共产党组织农民、深入农村的过程,中共通过创建自己掌控的村级组织第一次将国家的权力延伸到了自然村。例如,农民协会的性质被界定为“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在土改工作队深入发动群众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工作队干部包办代替的情形,如湖北黄冈的土改运动中,“工作队不是当群众的参谋,而是当群众的司令员,这种情况则相当普遍”,在当选代表出席农代会时,圻春××乡农民说:“我们是门客掌钥匙,当家不做主。”\[7\]农民协会的具体职能可谓包罗万象,湖北枝江县土改时,农协领导会员开展了216次大规模的诉苦大会,控诉511个地富、恶霸、土匪逼死人命、霸占田产、强拉壮丁等452项罪行,甚至原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需经农协会审查决定\[8\]。可以说,农民协会弥补了建国初期中共政权及政党组织向农村扩张不够、下移不深的局限,成为新旧交替之时有效沟通国家与乡村、农民的渠道,有效地将高度分散的农民整体上纳入新兴国家的控制体系,加强了中共对农村的社会控制。 二、合作化时期(1954-1958年)   (一)合作化时期的村级组织   合作化时期的村级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村组织、互助组、合作社以及村党支部。乡镇是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不直接干预农民,其职能是组织生产合作,管理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而村已经改变其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合作社只是经济方面的组织,这种组织实行多层级多层次的管理制度。   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行政村开始改变其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只是作为乡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而存在。面积较大、居住分散的乡,由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组成行政村,行政村下按自然村划定居民组。行政村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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