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与嬗变:建国以来村级组织与村庄权力结构的变迁
一级设立党委,有的地区在公社与大队之间的管理区设党总支,生产大队设立党支部,生产队则设立党小组,“人民公社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生产大队,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在人民公社内的党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13\]645。在公社党委——管理区党总支——大队党支部——生产队党小组的组织系统中,党小组向党支部负责,党支部向党委负责,而在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内,权力又高度集中在党的书记手中,中共不仅建立起严密的农村基层党组织网络,而且“党政合一”,权力高度集中,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组织成为农村各项工作的绝对领导核心,其职能无所不包。在大队一级,大队管理委员会、青年团、妇联、民兵连等组织全部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党支部有权为这些组织制定大政方针,并监督它们执行\[16\]。党的支部在大队的建立意味着党的权力通过健全的组织系统已经渗透到了农村的最基层\[17\]。大队党支部成为村落治理的核心和绝对主宰力量,也成为人民公社体制稳定、长期存在的重要支撑。
四、“乡政村治”时期(1982年以来)
(一)“乡政村治”时期的村级组织
“乡政村治”时期,乡镇是基层政权,乡镇以下实行自治,人民公社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体制逐渐解体,被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架构所替代,在村级占主导地位的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和村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地域范围一般以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为基础,由几个自然村联合组建而成,少数以自然村为基础,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委会的职责由两个主要部分构成:一是完成村级自治性的事务,如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本村集体资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开展文化建设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二是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一些行政性事务。此外,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一般以公社时期的生产队为基础,村民小组在很多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