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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作者:朱富强[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绝大多数学者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人们通过契约形成的组织是一种服务于其成员的社会机构,并且,这一社会机构的权力也应该受到制约。例如,诺齐克提出了自我所有权的命题:只有你有权支配你的生活、你的自由和你的身体,因为它们只属于你而不属于他人。也即,不但个人不能被当作另一个人工具,而且每个人都被一个权利的“保护范围”所围绕。

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裁判型国家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认同,相应的政府也被赋予越来越大职能,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构成了有为政府的理论基础。然而,人类历史的发展却常常展示出这样的明显悖像:尽管传统儒家社会一直把国家视为“善”性的,并注重关怀全体人民的切身福祉,但儒家社会的历代政权却呈现出明显的集权和专制性;同样,尽管绝大多数现代国家也都号称为全体国民服务,但这些国家的政府所作所为却往往造成了对大众利益的很大损害。显然,这些都为赋予有为政府的积极功能带来了障碍,也是众多学者致力于限制政府行为的理论基础。有鉴于此,我们就需要探究这一问题:现实与理论之间为何会出现这种背反现象?本文着重就裁判型国家的特征及其演变作一探究。朱富强: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二、体现为协作系统的国家本质

西方社会传统上把国家视为一个主权者,政府则是主权者追求私利的工具,从而国家和政府都具有很强的掠夺性。然而,国家主权的变动史却表明,“在现代民主制国家,要把明确的位置归属给主权是很困难的,即使在严格的法律领域内,对主权存放于何处也没有什么一致的意见。”[4]56其实,在对传统的君主政体进行变革之时,在欧洲大陆和英伦群岛就出现了两条不同的道路:(1)把主权(至少象征地)转交给人民的民粹主义道路;(2)对主权加以限制的宪法政治主义道路。同时,这两条道路都出现了一些问题。(1)人民主权的思潮曾经一度占据主流地位,但“人民主权”在实践中却往往遭到扭曲和变异:尽管名义上人民是掌握最高权力的主权者,但实际权力却往往被一小撮人所掌控。(2)在那些实行权力制衡的民主国家更加偏离了“主权”的基本特征:按照“主权”的国家模式,存在一种由等级化秩序所构成的发布命令体系,该制度下的每个部分都必须服从其上级,其顶端则是一个最高实体;但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结构中,社会是由一系列相互作用、相互制衡的独立部门所构成的网状结构,因而人民仅仅在名义上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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