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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作者:朱富强[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他们以充分的权力和自由来实现公益的最大化;相反,对国家及其政府的权力限制似乎只有在“恶”性国家中才是必要的,而在契约型的“善”性国家中非但不必要,反而是有害的,因而它会限制圣贤为公益所做出的努力。例如,柏拉图就认为,理想的国家是没有法治的统治,好政府的关键是选择最好的人作为统治者,哲学家所掌握的知识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而且,这些哲学家自己的智慧就足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控制范围,而依靠法律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因为这反而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

事实上,世界近代史却表明,随着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移以及宣称献身于“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共和国的建立,人类社会一直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在当今那些宣称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全民党制国家中,那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往往得不到实际的保障,相反,那些号称“人民公仆”的人对百姓的诉求往往熟视无睹。戈登指出,“独裁统治的历史表明,不管统治者最初的意图是什么,独裁统治都会一成不变地堕落成压迫性的暴政。说到底,对权力的渴望并不是渴望占有行善的权力,而是渴望占有权力本身。不管权力是由君主行使还是由一小团体行使,把自己当作格外贤明和善良的人就可能是权力的最糟的看管人。”[4]15-16

正因如此,哈耶克甚至认为,世界上最大的坏事都是“好人”干的。之所以如此,正如顾准指出的,“革命家本身最初都是民主主义者。可是,如何革命家树立了一个终结目的,而且内心里相信这个终极目的,那么,他就不惜为了达到这个终极目的而牺牲民主,实行专政。……内心为善而实际上做了恶行,这是可悲的。”[18]也正是观察到大量的类似情形,穆勒主张,即使通过议会制等形式赋予那些具有精神优势的人以更多的选票,但他们所获得的选票也应该有一定限度的:(1)他的影响力应该强大到足以防止那些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基于个体利益的较量而使得整个社会陷入囚徒困境;(2)但这种影响力不应强大到足以可以制定出为他们自己谋取私利的立法。

四、裁判者“善”行的蜕化分析

在裁判型国家中,掌握公权力的裁判者根本上应该为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协调。正因如此,当国家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损害大众的利益时,人们就有权进行反抗,重新组织自己的市民社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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