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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作者:朱富强[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尽管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已经逐渐远离了为公众服务这一目的,但人们并不能对之加以控制;由此,人们感受到的是受控于政府,而不是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并为他们服务,以致大众与政府之间越来越疏远了。其实,按照制度经济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制度和组织也是人们为了自身的目的而选择的,但实际上,很多现实制度都不很有效,有的甚至与人类的目的相冲突,这就是异化。因此,即使在一个具有协作系统性质的裁判型国家中,也存在一些掌握公权力的代理人为了个人目标和利益而滥用组织手段的问题;相应地,即使政府对经济生活确实可以且应该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但其行为也必须受到制约和控制。关于其中的原因,这里从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尽管国家本质上是一个协作系统,政府也是为维系国家的有效性而成立的公共机构;但是,作为协作系统的国家,它的形成依赖于一种合作契约,而这种合作契约有较强的生存条件。例如,罗尔斯就指出,任何有助于合作的正义秩序的形成都依赖于这样两个条件:(1)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一方面,个体的身体和精神能力上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另一方面,在许多领域都存在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2)涉及合作的主体特征:一方面,各方都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以使相互有利的合作在他们之间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它们又都有它们自己不同的生活计划、追求目标而造成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

正因为社会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罗尔斯就借助无知之幕和相互冷淡两个抽象构建了平等的原初状态,并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下确定了人们合作的基本条件。不过,这种原初状态纯粹是一假设状态,罗尔斯也看得非常清楚:“原初状态的观念除了试图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帮助说明我们应有的正义感之外,并不打算解释我们的行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通过我们在反思的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显示的、有关我们的道德情感的理论。这些情感大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原初状态的观念虽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它却并不能使人因此说有类似于它的现实状态。我们必须说的只是:这些将被接受的原则在我们的道德思考和行为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16]115

其次,现实的国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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