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那么,如何才能抑制这种恶的增长呢?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一篇中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社会有没有能力通过思考和选择而建立一个好的政府呢?或者说,人类社会是不是永远注定只能依赖于突发事件和强制力量来建立政府呢?汉密尔顿的答案是谨慎肯定的[6]28。相应地,以《联邦党人文集》为基础,并着眼于美国立宪实验的经验,奥斯特罗姆开始思考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从历史看,政治制度的抉择的确是强力和偶然性决定的,人类似乎还没有能够根据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良好的政府制度,但美国的立宪事件却是破天荒第一次以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为基础的。问题是,万一我们选错了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就会成为全人类的不幸。那么,美国这些先驱者是如何避免这一点的呢?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复合共和制的设计有这样几个要点:(1)要假定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位,而政府的行为派生于个人的利益,因而政府的运作就需要与具有特殊性为能力的个人行为相协调;(2)要假定个人是自利的,会努力强化自己的相对优势,同时兼有学习的能力和犯错的可能性;(3)在上述假定的基础上,认为理性和正义的条件、社会组织条件取决于某种形式的政制秩序,这就是政制约束的原则[6]32。显然,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政治制度的根本政治原则就是:人们保留着能够在政治社群形式的特定决策能力,这是不可剥夺的权力;只有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宪法的限制,才可以防止因权力集中而萌发的恶,从能够得到大众的信托而有效承担起积极功能。因此,正如康德曾指出的,“我们不能指望一部由品德优良的人士制定的宪法必定是一部好宪法,反之,因为有了一部好宪法,我们才能指望出现一个由品德良好的人士组成的社会。”[34]176此言值得深思。
裁判型国家本质上是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和福祉服务的。它具有济民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配置资源;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不同社会群体的合作协调;统筹治理公共事物,维护公共秩序和图求社会长治久安。促成政府履行这些功能的基本条件是:选拔体现全民利益和意志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