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参考文献:
[1] 朱富强.如何保障政府的积极“有为”:兼评林毅夫有为政府的社会基础[J].财经研究,2017(3):4-16.
[2] 朱富强.国家的两种基本类型及其现实理解:基于社会契约角度的分析[J].制度经济学研究,2009(2):194-211.
[3]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 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M].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5] 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6] V.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M].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7] 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6.
[8] 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9]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2-33.
[10]穆勒.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65.
[11]波普尔.开放的思想和社会:波普尔思想精粹[M].张之沧,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1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高煜,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65.
[13]Z.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31.
[14]孟德卫.莱布尼茨和儒学[M].张学智,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51.
[15]张君劢.中国现代学术经典:张君劢卷[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10.
[16]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7]德鲁克.公司的概念[M].罗汉,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
[18]顧准.顾准文集[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377.
[19]阿克顿.自由与权力[M].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20]M.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