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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作者:朱富强[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生于家庭,但需结成社会,这是由于环境必需,由于天性所致,也是习惯使然。人类这种生物,在其进一步发展时,又从事于建立政治社团,这是为了实施正义。真没有这种执行机构,人类社会中不可能有和平,不可能有安全,也不可能进行相互交流。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整个庞大的政府机构,其最终目的无非施行正义,或者换句话说,支持那十二审判员西方国家的法庭审判往往有十二个陪审员,他们往往被视为公正和法律的代名词。 。”[8]23

问题是,纯粹的协作系统本身仅仅是一个理想状态,只有在原始共产主义或者未来的科学共产主义社会中才可能实际出现。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不平等程度的下降,国家组织也只是体现为逐渐向协作系统回归或迈进,政府或其代理人也只是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协调者和裁判者的角色。究其原因,尽管国家及其政府机构本质上是为所有成员服务的,但国家及其政府机构一旦产生,就开始被赋予了一定的集体权力;同时,随着社会力量的分化以及不平等的加强,原本属于集体的权力在特定时期就会为某些特定个人或群体所篡夺,从而导致国家性质和政府功能都发生了异化,乃至呈现出某种主权者影子。

这也意味着,对国家的主权观理解与社会力量不平等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人类社会的不平等程度呈现出一个倒U型的规律,因而国家的主权特性也呈现出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变迁。一般地,早期社会主要体现为自然的不平等,这种自然不平等主要是体力造成的,因而不平等程度并不显著;随着人类不平等从自然不平等转到社会不平等,这种社会不平等首先体现在物质财富方面,而物质财富的所有权集中规律使得这种社会不平等的程度急速拉大;进而,随着知识生产要素重要性的增强,社会不平等开始逐渐转到智力、精神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方面,而这些社会资源本身却存在与所有权集中规律相反的分散趋势,从而使得社会不平等的程度又开始呈现缓和之势。很大程度上,协作系统观国家成为现实并受到广泛认可,需要以相当程度的社会平等为基础。

3.国家主权观的历史演变

国家主权特性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演变轨迹,这可以在人类历史上得到印证。例如,古罗马就经历过君主(公元前753年-公元前500年)、共和(公元前501年-公元前31年)、帝政(公元前31年-公元476年)三大不同时期的演化,而中世纪之后西方似乎又重新走上了古罗马的社会变迁之路。在古罗马,君主时期除了君主外,还有元老院、众议院和百人会议,政权主要掌握在贵族集团手中;到共和时期,最初则由元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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