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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作者:朱富强[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推举的执政官代替君主行使统治权,后来由于平民势力壮大,设立了由平民选举的护民官2人(即监察官和民政官);最后,从公元前2世纪,由于罗马开始对外侵略和扩张而逐渐脱离了共和政体,帝政本身就是罗马帝国领土扩张和国家权力集中的标志;此时,独裁者的性质不再表现为自治的才能,而是管理和协调,统治罗马帝国庞大体系内多样化的和分散的各个地区的能力。

为此,拉德布鲁赫认为,从等级国家到理想国家并不是一步可达的,相反依赖于专制国家这一中间环节。事实上,宪法形式首先萌芽于等级制国家中。当然,纯粹产生于特权阶层、贵族和僧侣利益代表人的特权等级代表,并不能够代表着全体人民;相应地,它需要人们在能够把握立宪国家精神之前,先去贯彻国家精神[9]。譬如,在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就是一个等级制国家,当时除了皇帝之外还有帝国议会,除了王公贵族之外还有参与国家管理的特权等级代表;结果,德意志民族长期得不到统一,甚至因存在两元统治而不能被称为完全的主权国家。相反,在法兰克帝国,这种二元主权导致了在君主和封臣之间爆发了一种旨在独一统治的持续斗争,最终王权获得了胜利,从而使法国成為专制国家。

从主权的演化轨迹可以看出,主权观的国家理论也比较符合追求物质资源的等级制尤其是专制性的前现代社会:此时,人类社会的不平等程度在不断向最高点推进,社会分配也完全是基于不平等的力量对比关系。相反,在此前此后,主权观的声音就比较小,或者被冠以为“人民主权”,也比较接近于协作系统的本质。例如,在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人中间(就)似乎存在着政府的目的是为公民的利益服务的广泛共识。”[4]78而且,根据卢梭、马克思以及凡勃伦等人提出的异化观,人类社会制度在一定时期都会出现程度不一的异化,异化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力量分布的不平等程度。因此,随着社会力量的分散以及对社会本质认知的加深,社会的发展也在自发和自觉这双重力量的推动下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路径而向本质回归。很大程度上,这是任何社会事物的合理发展趋势,国家组织的演化也已经并正在经历这一过程。与此同时,体现协作系统这一本质的国家根本上也是建立在平等主义的社会契约之上,而平等主义契约意味着社会权力是分散的,此时没有任何个人或群体能够完全占有权力而控制其他成员。因此,我们所讲的契约型政府,往往只有在权力分散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实现。

事实上,早期出现的民主国家大多是由于社会力量分散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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