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果,奥尔森对此作了分析。例如,英国之所以能够形成最早的代议制政府,其原因就在于,在17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新教会中的不同派别及团体以及它们与其他经济与社会势力结合在一起而爆发了内战,但自克伦威尔之后,英国已经没有任何一方的势力可以击败其他所有势力,因而也就没有一个胜方领导人、团体或者政治派别能够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团体身上,或者直接形成一种专制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光荣革命的那些领导人就有激励动机去设计一个权力分享的制度安排,以减少任何人拥有超过他人的绝对权力的可能性,从而设立了占支配地位的议会、独立的司法机构,并签署了《权利法案》以及构建了更为稳定的判例法体系。再如,美国之所以能够在独立后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也与当时美国不存在单一的政治团体或者殖民者压迫有关系。事实上,当时13个殖民地特性各异,甚至在奴隶与宗教问题上也不一样,各个不同的殖民地在英国统治下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内部民主,并拥有不同的宗教和经济集团。因此,在独立之后,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当然也利用了权力分配和制衡来防止专制的出现。
三、從裁判型国家派生的有为政府
随着社会权力的分散,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逐渐获得了拓展和保障,因而政府的角色也就从攫取者向保护者转变;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扩大以及个人需求的多元化,如更多的公共品的需求等,从而要求政府承担越来越多的经济功能。然而,所谓物极必反,人类社会的发展往往是曲折的:在权力为一小撮人掌握的时候信奉的是君王主权,此时国家和政府沦为了“少数统治”的工具;而当权力为社会大众所掌握的时候开始盛行的是人民主权,此时国家和政府却转变为“多数暴政”的机构。正因如此,从“主权”意义上来理解国家和政府,在实践中往往就会导向对抗和剥夺,从而使得国家和政府都具有“恶”的性质。在民主制度探索和建立之初,正是出于对这种“恶”政府的反动,社会上开始普遍崇尚个人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放任的最小政府(如哈耶克、诺齐克),甚至是无政府主义(如罗斯巴德)。
1.为何需要政府的积极作用
根据穆勒的自由原则,人们不但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而且有自由依照其意见而行动,“只要风险和危难是仅在他们自己身上就不应遭到同人们无论物质的或者道德的阻碍。”[10]因此,在文明社会中,他人或团体干涉任何成员的惟一可行理由就是为了保护其余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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