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不受其害。正是基于这些自由主义原则,西方社会的主流观点强调,任何家长式统治的介入都是不合法的,除非防止第三方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理解明显受锢于“恶”性政府的思维,从而排除了国家和政府为提高人民福利而可能施行积极努力。问题是,政府的职能果真应该局限于此吗?譬如,国家是否有权命令公民为了自我保护而在开车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呢?穆勒认为,即使驾车者有权自己决定,但是国家也应当阻止作为第三方的乘客被卷入这种险境;因此,在乘客没有决定系紧安全带之前,国家应该阻止司机开车出发。实际上,即使没有其他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行为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譬如,因事故率的增加而导致保险费率的提高等,因而国家也有权对司机的行为进行限制。
为此,波普尔强调,“无论从原则上还是就道德而言,家长式统治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国家的基本任务——我们对国家的最大期望——是承认我们对生命和自由的权力,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帮助我们捍卫自己的生命和自由权利。但是,这个任务其实就意味着家长式统治了。……当我们意识到自己不得不捍卫我们的基本权利时,国家不应当对我们报以敌对或漠不关心的态度,而应当表现出仁慈。实际上,无论是从上到下地(对于应当表现仁慈的国家机构而言),还是从下到上地(对于试图从比自己强大的方面寻求帮助的公民而言),情况都有家长式统治之嫌。”[11]478、473-474其实,古典学者之所以崇尚自由放任,主要是出于对重商主义时期无限制的政府干预之反动;相应地,随着自由放任政策的施行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市场失灵问题,西斯蒙第、穆勒、马克思、李斯特、格林、霍布森、维克塞尔、马歇尔等人都提出了一系列的政府干预主张。正因如此,穆勒本人越到晚年,就越强调国家干预;进而,在穆勒之后,古典主义的自由放任就逐渐为强调国家干预的新的自由主义所取代了。
特别是,在平等主义的契约型国家中,社会中的帕雷托优化需要各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协力合作,因而政府也可以且应该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优势作用。而且,由于国家也完全服务于全体成员,因而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往往都对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持赞赏的态度,都极力主张壮大国家的力量。例如,黑格尔就不仅把国家看作是一个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构,而且视其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和政治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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