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本质及国家职能
内容提要:国家的本质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个合作均衡;国家的职能具有四维特性;首先,国家职能是随时间而演化的,具有时间维特征;其次,国家职能具有空间维特征,即处在不同地域空间的国家,其国家职能也应有所差别;再次,国家职能具有价值维特性,国家职能的界定,必定要体现优势利益集团的价值偏好;第四,国家职能具有领域维特征,即:国家职能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要求。
关键词:国家 职能
什么是国家的本质?国家应具有哪些基本职能?这里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下面,笔者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国家的本质
克烈逊和斯卡尔尼指出:“根本不存在为整个学术界所公认的国家定义。”[1]他们认为:“几乎每位学者都会提出他(她)自己的国家定义,这些定义不可避免地会同已有定义有细徽的差别,虽然其中有些由于有相似的方法而可以被认为是组成了一些“学派”。因此,要达到一种综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2]
“冲突论”者认为:国家是利益冲突的产物。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3]他还更为明确地说:“……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4]在另一处,恩格斯还说:“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5]
恩格斯的这个思想在列宁的论述中也得到多次明确的表述。列宁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达到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6]“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7]
“融合论”者认为,国家是一个调节社会各部分关系的机构,具有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
萨姆纳和凯勒认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作为社会协调的保障,在其权力范围内维持和平和秩序。” [8]
这种思想在恩格斯的论述中同样可以看到。恩格斯说:“社会产生着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新部分。这样他们就获得了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 [9]
在另一处,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10]
这里,恩格斯更为明确地从管理和协调社会运作的角度来描述国家的本质。这可以说同融合论没有太大的区别。
冲突论和融合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正如克氏和斯氏承认的,就各学派而言,“这两种思想是并非绝对地互相排斥的。” [11]
本人认为:国家的本质是人类利益博弈的一个合作均衡。
首先,国家的优势是合作。正是由于合作所具有的规模优势和分工优势,才使国家这种合作形式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其次,国家存在的目的是利益。存在于国家内部的利益各方,只所以能留在国家内部,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当然,存在于国家内部的利益各方其力量并不是均等的,强势利益方很可能会侵蚀弱势利益方的利益。这时,国家本身就具有了工具化的倾向,国家更多成为了少数强势利益主体谋利的工具。恩格斯指出:国家“照例是最强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12]再次,国家的产生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博弈过程。第四,国家代表了一种利益的均衡状态。第五,任何国家的具体存在形式都是一种过渡形式,其具体结构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利益要求,并相应决定合作的形式。
康德为理想社会提了三点设想:1、人人自由;2、人人平等;3、人人自由。按照康德的观点,要建立这种国家,就必须遵循三项原则:“1、宪法规定的自由……;2、公民的平等……;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13]。
笔者认为:理想的国家状态应是“以人为本”和“和谐”。“以人为本”是国家存在的真正目的;“和谐”是实现“以人为本”目的的最佳途径。
“以人为本”就是国家的存在应当为每一个人(不是一部分人)提供尽可能自由全面发展的手段。“和谐”就是指为了实现“以人为本”的目的,应当建立:1、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2、人与人的和谐关系;3、人与自身的和谐关系,即人的肉体与灵魂应和谐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