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理论解释与政策内涵
。通过上述影响因素的分析发现:不管是从老人个人特征、经济资源和健康状况来看,还是从突发事件发生导致老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来看,农村老人都倾向于居家养老。特别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居家养老更是农村老人的首要选择,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老人的居住意愿和需求。
毋庸置疑,居住安排的差异决定了老人的养老方式及其福利水平的差异。居住安排变迁影响老人能够获得的照顾资源,政府的长期照顾政策应当根据不同的老人照顾需求来提供不同的照顾服务为改革方向。相对于城镇地区来讲,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更不健全,家庭子女成为老人最重要的养老依靠,与子女居住也成为老人最主要的居住模式。然而,生育率下降和家庭规模缩小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导致传统“三代同堂”的居住安排面临严峻挑战,而正式照料制度缺失又难以满足传统居住安排变迁背景下的农村老人照顾需求,从而导致老年人面临日益严重的“看护”危机。必须指出,老人与家庭照顾者同住也并不代表其照料需求就能得到适切满足,即单靠老人的非正式支持体系及代间交换力量已不足以完全满足功能障碍性老人的照顾需求。
我国具有浓厚的儒家家庭孝道与福利责任的伦理价值观,家庭在福利混合形态中仍然扮演核心的重要角色。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照顾资源的缩减及成年子女照顾意愿的降低导致我国老人与子女同住的趋势以及老人的照顾责任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老人需要更广泛的社会支持体系的协助,而不仅仅是家庭这种非正式照顾体系的支持。家庭功能和老人居住安排变迁将推动家庭主义优先的照顾政策取向朝“去家庭化”的轴线发展,由国家与家庭共同分担老人的照顾重责,落实“在地老化”的政策定位。
针对不同居住安排方式下照顾需求满足的差异性,我国长期照顾政策目标不应强调老人与子女同住的必要性,认为子女与老人同住的家庭才是理想的家庭形态;而是应以老人本身所在的家庭为长期照顾服务提供的单位,尽可能将服务输送到老人所在家庭,避免让老人迁就照顾现实而不得不进行晚年居住安排的迁移,从而切实实现“在地老化”的目标。
在充分肯定家庭在老人照料中重要作用的同时,政策制定者也应该针对家庭照顾能力不足考虑予以政策的补充与支持,方能促使家庭照顾能力得以维持,并确保老人在任何家庭结构及居住安排类型下均能获得足够多的照顾资源。具体而言,对于家庭照顾能力不足以满足照顾需求的老人来说,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