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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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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劳动的剥夺。而实行全国统筹,农民工无论在何处谋职,都能获得由社会统筹账户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保障水平。
  (2)在全国统筹基础上,实行缴费年限累计,只要在退休前累积或补齐15年,就应享受相应保险待遇,而不是如《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简称《通知》)规定“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如果在全国统筹基础上,实施缴费年限累积或补缴,可大大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3)建立农民工返乡调整机制。据统计,80%的农民工要回到生他养他的故里,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所保障的生活水平对返乡农民无疑是相对较高的。因而,一旦农民工返乡,而又没有完成15年的缴费,在缴费年限及支付水平上可作适当调整,如缴费年限降为10年,同时执行较低的支付标准。而对于那些缴费年限处于最低(10年)和最高(15年)之间的农民工,同样作适当调整,以与缴费年限相应的比例支付。
  第三,“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账户”+“储备金账户”——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与市民相比,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和在城镇的就业能力都相对较低,这就要求对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以确保其安全养老。根据年龄,失地农民可分为三类,一是未成年人(18岁以下),二是年轻人(男18-45岁,女18-40岁),三是中年人(男45-60岁,女40-55岁)及老年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对于未成年人,其首要问题是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其在城市的就业能力;对于年轻人,其首要问题是就业安置,通过就业,特别是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其他保障(含社会养老保险)也随之确立;对于中年人、老年人,因年龄与技术等原因,纳入正轨渠道就业,参加城保都比较困难。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中年人、老年人的,其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账户”+“储备金账户”。
  1.建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其费用以个人缴纳为主,为调动失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集体可从土地补偿费(土地集体所有权权益的体现)中给予适当补贴。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参保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支取,且根据账户储存额与平均余命逐月发放。如参保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就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指定受益人继承;如超过平均余命,其养老保险金则由储备金账户提供。
  2.建立“基础养老金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由土地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体现,其用途一方面可以由集体兴办实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于公益事业,而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就是其一。
  3.建立“储备金账户”,其资金来源有二:一是由集体从土地补偿费用中支付少部分,二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大部分。因为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有“变性”后方可出让,而出让后的增值收益则主要由地方政府占有,这显失公允。农民理应享有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成果,其形式之一就是政府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补贴储备金账户。
  
  三、强化政府责任,重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农保制度建设上,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强化政府相关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农保制度的变革,使农民真正老有所养。具体体现在农保制度中,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二是强化管理与监督。
  第一,完善养老保险法律。长期以来,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颁布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这也加剧了制度的波动性。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据此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各地根据实际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可喜的是,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历经长期酝酿后,终于在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可以预期,这一立法将为农保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也必将推动农保事业的发展。
  第二,强化管理与监督。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在社会统筹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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