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原因
、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5]。这些法律规定在条文上过于抽象,实践中难于操作,缺乏调整和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3)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虽然都涉及农业环境保护,并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出现各个法律规范之间有相互重叠,权责不明,效力冲突的现象,法律的协调性差。各行政部门之间缺乏权力上的衔接与配合,导致农村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效率低下或者执行结果“无功而返”[4]。
2.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农村环境执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各个部门,目前农村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建设项目管理力度不大,审批权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排污收费力度不大,存在人情收费、协议收费、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执法的严肃性不够等现象;一些限期治理企业迟迟完不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成了“无期”治理。
3.农村环境司法上存在问题。当农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公共环境、利益或者农村群众人身财产伤害时,公众多愿意选择向政府环境管理相关部门上访、投诉,通过调解、赔偿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向司法机关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或者环境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农村地方政府环境管理行为不当
农村环保工作经常出现“要么抢着管、要么无人管”的重叠管理或空白管理的“越位”和“缺位”现象。
1.农村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中的“缺位”。“缺位”即“不作为”,该做的不去做。一些县乡政府对农村环境问题不闻不问。就是有所闻也只是走过场、搞形式,成了追求政绩的手段。具体表现为:政府对环保公益品供给不足;生态建设制度不健全;环境保护财力投入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宣传教育缺位;环保管理和监督缺位。“不作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常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污染企业的利益有时就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企业的污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污染,所以,地方政府领导或者掩盖,或者隐瞒环境污染问题,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决定了污染者继续污染、受害者继续受害。
2.农村地方政府生态建设中的“越位”。“越位”即“作为过大”,不该做却偏要做。某些县乡政府出于追求政绩,大搞劳民伤财的“环境政绩工程”。由于企业的GDP就是政府的政绩,使得县乡政府往往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特别是当污染企业是政府官员们千方百计“招商引资”请来的,且能比农民提供更多的“产值”,并直接影响到官员们升迁的“政绩”和公开或隐蔽的“寻租”空间。政府领导要么公开为排污企业辩护,要么否认环境与污染企业之间的联系,要么对上级环保部门要求的“关停并转”企业网开一面。
四、农村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投入严重不足
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投入严重不足。当前国家的环保投入和政策制定都是以城市为重心的,大量资金和优惠政策被用在城市的环境保护上,农村环保成了资金和法规政策供给的盲区。三十多年来,农村从财政渠道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当前,村级组织对农民的号召力非常有限,很多地方出现农村公共环境无人管、管不了的现象。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严重滞后于城市,与大城市建设蒸蒸日上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的日益衰败落后,城市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日趋完善,而农村基本上是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居住地附近,直接导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此外,县乡环保部门的管理服务水平严重滞后,不能履行应有的职责,明知道一些企业污染严重,却视而不见,或者把一些污染企业当成罚款创收的对象,这样就使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1]戴京.浅谈当前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和解决方法[J].环境保护,2006,(7):55-57.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小城镇环境问题及对策[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150.
[3]贾风姿,杨驭越.中国农村环境问题成因透析[J].辽宁大学学报,2010,(3).
[4]高晓露.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J].当代法学,2005,(23):26-27.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