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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基准法》限制延时工作之借鉴

[作者:李文琦[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身体健康,使抑郁症患者和过劳自杀人数大幅增加,而且也伤害到日本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调查还指出,在职父亲中,每周与子女(所有子女)累计沟通时间不足10小时者高达50%(2009年为50.6%)。其中,0~4小时者占31.2%(2009年为31.8%),5~9小时者占18.3%(2009年为18.8%)。与此同时,由于劳动者长期累积于工作中的压力无从排解,导致儿童受虐事件也急速增多。厚生劳动省社会福利行政业务报告显示,1990年,日本年受理儿童虐待件数仅为1101件,但到了2008年已飙升至42 664件,19年间翻了39倍,见图1。   (三)就业问题   1. 就业意识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者意识中逐渐减少了对单位的归属感,取而代之的是家庭和自我实现,具体情况见表1。换句话说,劳动者逐渐由以工作为中心转向工作和生活并重;与对公司的归属意识相比,更加注重工作中的自我实现。   2. 就业平等问题。在日本,尽管政府颁布了《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1985)和《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1999)两部专门促进男女雇佣平等的法律,但是由于男女工作时间上的差异未能得到实质性消除,所以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依然严重:从就业形态看,绝大多数女性为非正规雇佣。日本总务省统计局2006年全国劳动力调查揭示,日本女性劳动者中,有52.7%的人属于非正规雇佣,而男性劳动者中仅有17.8%的人属此种雇佣形态;从就业岗位看,管理岗中的女性劳动者明显少于男性。据调查,日本民营企业中,部长、科长、主任等管理岗位的女性比重仅分别占3.7%、5.8%、10.8%。   3. 从就业工资看,女性远远低于男性。日本厚生劳动省2008年工资结构基本统计调查显示,日本全职和非全职正式工中的女性平均时薪仅相当于男性的69.8%和79.6%。   二、日本《劳动基准法》延时工作基准之修改要点   上述背景唤醒了日本政府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重视。2008年12月12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劳动基准法》修正案②,决定对“延时工作及其与之密切相关的带薪休假基准”进行再次修订。修订宗旨为:限制长时间工作,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同时,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和谐相融。修订要点\[2\]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控制过度加班行为   为了限制劳动者长时间工作,日本政府仅允许两类加班情形:一类是紧急情况,指因火灾或其他无法预料事件而发生的加班。该加班由于情况紧急,没有时间获得行政许可,劳基法规定雇主必须及时汇报加班事实并按相关制度办事;另一类是签订劳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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