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基准法》限制延时工作之借鉴
并对加班作出具体规划的情况。此类加班发生频繁,几乎涉及所有用人单位,因此成为本次修法的重点对象。
1. 程序限制。签订被称为“第36条协议”的劳资协议,是日本限制加班许可的主要机制。新法第36条第1项强调,用人单位因临时性、紧急性事由(一般仅限于预决算期、奖金购物商战、交货期、大规模索赔应对、机械故障处理等,且时间不能超过半年)需要加班时,雇主必须做到:其一,与代表多数劳动者的工会签订协议。无工会情况下,应与多数劳动者代表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加班理由、业务种类、劳动者人数、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作时间(具体到1天、1周、1年)、加班起止日期、加班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其二,协议加班时间应控制在厚生劳动省制定的“加班时间限制基准”内,见表2。万不得已需要超限度加班时,雇主除要说明原因外,还要明确超限度次数和时间。如,对于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或以6次为限,确保劳动者月加班累计不超过60小时,年加班累计不超过420小时;或以2次为限,确保劳动者每3个月加班累计不超过150小时,年加班累计不超过400小时等。其三,将协议内容用书面递交或公示于众的方式告知所有劳动者。其四,报送劳动基准监察局,接受其审核、指导、建议、许可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2. 经济限制。加大雇佣成本是政府限制雇主加班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此次修法在对月加班累计超过60小时部分的工资标准进行上调的同时(法第37条第1项),强调凡根据本法第33条(紧急情况)或第36条协议组织劳动者加班的雇主,必须履行以下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硬法义务:一是准确确定加班类别。如,是否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或法定休息日加班;是否深夜(22:00-次日05:00)加班;是否超限度加班。二是精确计算加班工资。以“月”为单位,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进行的劳动,按照法定标准和劳动者实际加班时数正确计算加班工资。三是及时支付加班工资。雇主应在劳资协议规定时间(一般为加班发生月),把需要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加班工资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日本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标准,见表3。
3. 道德限制。制定“努力义务”,从道德层面限制雇主延长工作时间是日本《劳基法》的又一特色。“努力义务”,指不依赖或不直接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主要依靠当事人自我约束得以实现的(软法)义务。该义务由于能够作用于行为人的思想和态度,促使行为人思想观念发生渐变,进而认同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因此深受日本政府重视。日本学术界也认为它为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