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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基准法》限制延时工作之借鉴

[作者:李文琦[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让那些担心工作量大、岗位无人接替、影响勤务考评以及经常需要少量时间看医生,参加亲子活动,参与社区活动的劳动者很难利用,许多人甚至主动放弃。对此,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年休假制度,增加更加灵活、更为适用的休假方式(法第39条第4、7项,则第24条):一是与代表多数劳动者的工会签订协议(无工会情况下,应与多数劳动者代表签订协议),以年保5天为限,实行“小时”为单位的休假方式。劳动者年休给付标准见表4、表5;二是年休假1天对应的小时数应与劳资协议中的日工作时间相同。个别情况可按年日均工作小时为准;三是基于不损害劳动者利益原则,日工作时间尾数不满1小时的,应采用进位处理。如,日工作时间为7.5小时的,应按8小时处理。这样,劳动者以小时为单位,能够取得的年休时间总数则等于8小时/天×5天=40小时。   三、日本《劳动基准法》修订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劳基法》此次修订对探究我国扭转劳动基准实施困境的出路以及制定更为合理的工作时间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现实及政策意义。   (一)我国已遇到了和日本相同的社会问题   1. 少子化趋势明显。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已由2002年的6.45‰降至2011年的4.79‰。从具体群体来看,65岁以上老年人口由总人口的7.3%上升到了9.1%;15~64岁生产年龄人口由总人口的70.3%上升到了74.4%;而0~14岁少年儿童由总人口的22.4%下降到了16.5%\[5\]。   2. 超限度加班严重。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如因特殊需要,每天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月累计不能超过36个小时。但是,据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北京市就业人口平均每周工作5.9天,约合47.2小时\[6\];据上海市松江区劳动局统计,2002-2007年这五年40%以上的劳动监察案件都是企业未能遵守法定加班时间;据中国财贸经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等5省纺织产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左右,月平均工作时间为306小时,超时劳动达139小时,是法律允许加班最高时限的3.86倍\[7\]。 3. 亲子间沟通稀少。现有调查显示,我国内地青少年与父母沟通时间普遍偏少,每周最少的不足4小时;与母子沟通相比,父子沟通时间更少,每周仅有1小时的初中生占到了42.6%\[8\]。   (二)我国“延时工作制度”还存在严重问题   1. 规制不健全。目前,在延时工作限制基准中,我国既没有按照周、月、年等具体工作时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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