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基准法》限制延时工作之借鉴
行分档限定,也没有对不同工时制的劳动者给予区别限定;在带薪年休制度中,仅覆盖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而未覆盖家政护理业的住家型和非住家型保姆。另外,家政人员的工作时间亦无法律规制。
2. 规制不科学。一是部分基准偏紧,显现“法不罚众”的倾向。 这一点既存在于标准工时规定中,又突显于延长工作时间长度的最高限制中。对此前文已有例证,不再赘述。二是限制基准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如,在延长工作时间原因方面,《劳动法(第41条)》虽然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特殊原因”为条件,但未明确具体情形,从而留下很大的解释空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当前仅对休假天数、不享受对象和能否跨年度等进行了限定,而未对休假形式这一职工最关心、最易与雇主发生碰撞的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包括集中休或分段休、按日休或按时休以及能否与其他带薪假期合并使用等。
3. 规制实施难。首先,劳动力分化严重,团结起来与资方博弈的可能性和力量不足。其次,劳动监察软化,缺技术,缺手段,缺人员,缺经费,缺支持。再次,违法处罚不力,罚金低,难震慑。
(三)完善我国“延时工作制度”的对策
1. 充实内容, 基于“平衡工作与生活”理念。“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不仅是影响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个人生活幸福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稳定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工作生活平衡主要包括时间平衡、心理平衡和满意平衡\[9\]。其中,时间平衡是协调工作与生活的核心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后两种平衡。因此,合理把握并有效控制劳动者长时间工作,是实施工作生活平衡计划的关键,是实现工作与生活和谐相融的根本保证。
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延时工作制度”在内容建设上应力求“全、细、美”三点。“全”,即一方面要适用于全体劳动者,尤其应覆盖次属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灵活就业群体;另一方面,要重视劳动者就业意识的改变,对劳动者身体层面的安全卫生基准作出修改的同时,应逐渐增添劳动者心理层面的安全卫生基准。“细”即语言精确,便于操作。日本《劳基法》除要求语言准确、严谨、规范外,还要求对内容及操作上易引起歧义的地方附加注释、范例(包括计算)及图像说明等;“美”,即合理、人性化。为了满足劳动者的多样化需求,平衡其工作与生活,规避有限黄金周的制度瓶颈,目前应在延时工作基准中增添“部分加班对换假期”的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