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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基准法》限制延时工作之借鉴

[作者:李文琦[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将带薪假期的计算方式灵活成“日、半日、小时”三种标准,并尝试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带薪休假制度合并使用。   2. 强化权利,基于“公正、共享、发展”理念。一个现代的、健康的社会所应信奉的基本理念是:公正、共享、发展。一个社会遵循公正的基本规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和社会的团结,就可以让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收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10\]。   由上文分析得知,集体谈判和劳资协议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统计显示,被提交至集体谈判的事项中,劳动时间与休假事件最多(占89.9%),其次是职业安全卫生(占86.8%)和薪酬(占82.1%)。这充分表明日本企业工会和劳资协议会(经营协议会)在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方面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现出强大的力量和优势。我国早在1994年就提出了集体协商的概念,从时间上来看已有17年的历史,然而因工会“无为”和劳方“无力”,其并未真正地发挥作用。可见,要完善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首先应强化工会和劳方的权利。在工会权利方面,应重点着力于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工会服务的主动性和工会维权的专业性;在个人权利方面,应重点通过培育、引导、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稳步推进集体协商制度自下向上发展。   3.基于“由心及人的社会治理”理念,改革执法。日本“延时工作基准”中的“努力义务”(软法),使其将传统执法(指依赖强制性手段和命令处罚的执法方式)和协商行政执法有效地结合了起来,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协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相对人对话、协商、合作的执法方式,是合意理念在行政领域的渗透。相对于简单而刚性的硬法机制来说,其带来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减少了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成本,减少了强制性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说,协商行政执法能够增强公民对国家机关合法性的认同,减少抗法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1\]。因此 ,我国在“延时工作制度”建设中,也要重视协商行政执法,一方面努力树立法律权威,不断完善硬法的制度、程序、责任和救济机制;另一方面也应注意推行软法机制,积极发挥协商与激励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具有的优势。   注释:   ①加班指超过法律规定长度的工作时间。在实践中将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加点,有时将加班加点统称为加班。   ②此次修正包括三部分:劳动基准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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