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基层工会改革的基本思路及内容
近年来,新建企业在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是在积极接纳农民工入会方面,有些地方探索了一些不同的农民工工会模式。例如,有些地方采取了在农民工输出地、输入地“双管齐下”发展会员,建立“双向维护”机制;有些地方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特点,组建了项目工会联合会,“让工会跟着项目走”、“让有工人的地方就有工会”。以上方法和模式虽然在吸纳农民工入会、表达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大多还都存在一定问题,处于进一步探索阶段,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利益表达和维护的现状。例如,双重会籍管理制度面对大范围的跨省、跨区域的协调,对现有基层工会组织来说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还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农民工工会,但并未真正有效运作,整合和表达农民工利益更是无从谈起。[7] 因此,当前要有效地表达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在两个方面有所加强和突破:一是针对农民工的特点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如果不能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并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基层工会的组织基础必然受到严重削弱。按照《工会法》规定,实际上对成为工会会员的身份限定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而工会作为表达和维护工会成员利益的组织,吸纳会员的领域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因此,在《工会法》中有关成为工会会员身份的规定方面,不仅应注重从传统的第二产业到二、三产业兼顾,而且应强调包括以往的正规化部门到新出现的非正规化部门和弹性雇佣部门并重。突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而不再强调成为工会会员的单位特征。这既适应了工会吸纳领域拓展的需求,也为社区工会、农民工工会的组建形式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该注意的是,不论是原有基层工会吸纳农民工入会,还是组建农民工工会,都应从农民工自身的特点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会运作模式,否则工会就会沦落为摆设。二是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立法。工会作用的发挥有它一定的适用范围,如果仅依靠工会达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目标,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在工会之外,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相应的制约机制,只有政府加强对用工市场的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都依法办事,这才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中之重。[8] 在此基础上,工会的表达与维护行动也能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
(三)赋予基层工会更大的活动空间
基层工会要切实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除了要有健全的法制和工会自身不断努力以外,还需得到政党、政府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为工会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9] 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赋予工会更大的活动空间是发挥工会表达和维护职能,切实履行工会基本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层工会主席大都由上级党委或工会组织委派的方式产生,这是造成工会组织行政化倾向的重要原因之一。[10] 而工会主席直选体现了工会民主化和群众化的要求,这不仅是工会组织改革的方向,也是中国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但从目前来看,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会进行的直接民主选举和工会改革,效果不甚理想。例如上海开展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试点工作已有10年,在51952家基层工会中,工会主席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只有5961家,仅占全部基层工会组织的11.47%。 [11]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出现了由工人自主建立并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领导人的新型工会组织。这些新型工会组织不断将劳资关系从冲突对抗引向协商谈判,依法表达和维护了工人的利益,在协调劳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不仅意味着一种维护工人利益、协调劳资关系新型力量的出现,而且体现了中国基层民主的新发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