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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基层工会改革的基本思路及内容

[作者:刘勇[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中国目前已经存在两种不同类型和不同运作机制的基层工会组织,一种是没有政府背景、由工人自主建立、工会主席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一种是仍然沿袭着过去的运作模式、表达和维护机制不健全、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官办工会组织。笔者认为,应在非公有制企业新型工会的建立中和直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中新型工会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加快推进官办工会的组织体制改革,使其在工会领导人的选举、工人利益诉求的表达以及民主参与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完善以集体谈判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制度,强化基层工会表达和维护机制 
  (一)促进多层次谈判结构的形成 
  作为工会运动的直接结果和近代劳工立法的重要内容,集体谈判不仅确立了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正式规则,而且本身就是化解冲突的一种重要机制,它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与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和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家、企业与工人之间的政治化、行政化、利益一致化的劳动关系逐渐呈现出市场化和利益分化的特点,通过传统的行政干预协调各方利益的方式已难以奏效,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以集体谈判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制度,以实现中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改进和重建。[13] 
  虽然集体谈判在我国开展已有十几年,但目前仍未能真正有效地起到表达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原因之一是大部分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推行是在企业层面开展的,但在现实中,大量的企业规模小,工人流动性大,工会组织不健全,尤其是在资强劳弱的局面下,企业级的集体谈判难以做到事实上的合理和公平。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由行业工会代表工人进行集体谈判,可以避免企业工会和企业管理层的直接对抗以及管理层对集体谈判的控制,也有利于工会全面准确地掌握谈判信息,集中谈判专家的优势和力量,充分行使集体谈判权。 [14] 因此,我国应积极构建多层次、立体式集体谈判体系,以解决目前单一的企业级集体谈判所存在的弊端,全面发挥集体谈判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加快构建行业、区域集体谈判机制,依靠上级工会的力量开展集体谈判,这不仅能够改善企业在开展集体谈判过程中面临的困难,还能使集体谈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层次更高、力度更大、范围更广,更有利于提高劳动者一方的整体力量。另一方面,在扩大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范围的同时,积极开展国家级劳资对话机制,就工资增长、就业、劳动安全、特殊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谈判。这样就形成国家级、行业级、区域级、企业级的多层次的谈判结构,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保护网,能更有效地通过发挥集体谈判的作用表达和维护工人的利益。 
  (二)推进谈判主体的健全及能力的提高 
  集体谈判是由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工人组织(一般是工会)为另一方的谈判。因此,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的谈判双方是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有效运行的主体性条件。目前制约我国集体谈判发展的一大瓶颈是谈判主体的严重缺位。在企业级集体谈判中,由于企业工会与雇主的主体地位、谈判能力相差悬殊,企业工会对谈判结果的影响力严重不足,即使通过谈判签订了集体合同,由于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也大多流于形式。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占据我国企业绝大多数的同时,相当一部分企业仍未组建工会,在谈判主体不健全的情况下,造成集体谈判覆盖面狭窄,例如,劳动者工资是集体谈判的核心内容。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5] 相对于企业级集体谈判来说,虽然行业谈判可以避免谈判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并扩大集体谈判覆盖面,但由于我国行业工会、产业工会的组织体系不健全,集体谈判经常因城市以下缺失产业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而不能进行。 
  与此同时,雇主方谈判主体的缺位问题也较为突出。我国雇主组织是一种多元化体制,目前存在着国有企业的雇主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组织,还有不分所有制的雇主协会以及各地由雇主自发成立的非正式雇主组织等多种类型。 [16] 但每一种类型的雇主组织都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企业,因此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并且,在许多区县一级,大多数雇主组织也没有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因而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时,企业方谈判主体缺位问题较为突出。[15]另外,在企业级的集体谈判中,非国有企业的雇主角色是非常明确的,但国有企业的雇主究竟是谁?换句话说,在国有企业中,工会主席能不能与厂长、经理谈判? 厂长、经理到底代表谁的利益? [13] 这些理论与实践上的困惑,也进一步反映了我国集体谈判中始终未解决的环境和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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