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制发展思路研究
”福利下的残疾人保障体制一般都会集中体现出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基本原则,基本生活保障的获得主要是来源于长期居住和公民资格,往往与个人需求或工作表现没有关系。这种福利体制往往贯穿于公民生存期间的所有阶段,具体内容涵盖了关于受教育方面、就业方面、培训方面、单亲津贴方面、儿童保护方面、养老方面等,该“社会主义民主”福利下的社会保障体制政府的给付普及程度和水平高度均等,但该保障体制的非商品化程度最高。
二、在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影响下我国残疾人的发展政策和成就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详述并且强调了残疾人与其它所有的公民一样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与自由, 并且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有特殊待遇, 残疾人的人权和自由更应该被保障, 还着重指出全世界各缔约国家都应该具备保障残疾人享有其应有人权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并且还强调了执行监督体系和机制的重要性。《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全社会应保障残疾人享有人权和自由不能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还在残疾人的基本日常生活、就业、受教育权、社会公共服务、医疗制度和康复服务体系等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关于残疾人社会制度体系进一步得到加强,关于残疾人的现代文明观念进一步发扬了人道主义精神。一些地方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重度残疾人和其它程度的特困残疾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帮助和扶持并提高他们的保障标准。有些城镇地方的贫困残疾个体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还有特殊扶持补贴,全国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最低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接受救济和补贴的残疾人数量都有提升,福利院、养老院的五保供养政策也在不断改善。
三、未来我国残疾人政策和社会保障的完善对策
(一)确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
我国应该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我国应该立足我国国情,充分结合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情况和总体要求,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的权利。就近期的发展规划来说,城乡与地区发展存在严重不平衡的客观性现实,所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考虑城乡差别,要多层次性、有步骤性的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状况,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完整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二)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主体
在充分明确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残疾人能够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现代政府需要承担的基本责任。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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