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引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财政改革
服务于国家治理目标的财政体制改革,应当继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引,尤其是科学实践观和唯物辩证法的应用,根据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做出优化调整。
一是强化风险管理。应当以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明确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风险责任,避免风险主体责任缺位;通过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主权限,打破中央政府兜底所有风险的预期,使各级政府成为现代经济体系和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中真正的公共风险责任主体;逐步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意识,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激励相容。
二是加强改革和政策协调。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改革目标过程中,财政管理应当更加突出综合平衡,不仅更加有效地协调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也应更加重视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政策、制度与管理的协调,重视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三是注重化解结构失衡和利益冲突风险。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生态环境问题,民生领域的短板,社会利益格局的固化等已成为新时期公共风险的主要来源。新的社会矛盾的解决要靠经济总量的增长,更要靠经济结构的优化、利益分配的均衡。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政策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就应在调节经济总量的同时,更加关注结构与不同群体利益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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