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引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财政改革
2.财政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考虑的特殊因素
在改革开放初期,体制上中央对大部分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特别是1983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以外,对其他省市均实行“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广东、福建之所以实行特殊的财政体制,是因为这两省靠近港澳,华侨多,可用资源比较丰富,具有加快经济发展的许多有利条件。在确定包干基数和特殊包干办法方面,以这两个省1979年财政收支决算数字为基数,确定一个上交或补助的数额,一定五年不变。执行中收入增加或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使用。这种办法的特点是,包干的范围宽一些,地方的好处多一些,财政自主权更多一些。目的是为了促进这两省尽快发展,并努力为国家多创造外汇收入。
在分税制改革的过程中,也有这样特殊因素的考量。主要考虑了对两头的照顾:一是考虑公平原则,照顾落后地区。在当时的过渡期转移支付政策中,建立了针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除了对全国30个地区按统一因素、统一公式计算转移支付外,还针对民族地区的财力状况,建立了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以解决民族地区当时突出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财源基础薄弱,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低,加之主要分布在西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不仅财政支出成本高,而且财政收入自给率低。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切实帮助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将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省区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纳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选用“财政供养人口人均财力”、“财政供养人口”、“1979年以来的财力递增率”等三项综合性指标,增加对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二是提升效率,加速特殊地区发展。改革开放后,为利用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迅速提升国力,国家对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对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吸引外来资金、发展高新技术、带动内地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充分考虑了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特点,对经济特